Earl F.Martin 院长详解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作者:王思 发布时间:2008-11-19 20:42:43         下一篇 上一篇

Earl F.Martin 院长详解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11月14日下午三点,美国Gonzaga大学法学院院长Earl F.Martin教授在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给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精彩讲座,受到同学们的热烈欢迎。

讲座由法学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主持,同时蔡杰教授、任华哲副教授也莅临了讲座现场。讲座开始熊伟教授简单介绍了Earl F.Martin教授并欢迎致词。Earl F.Martin教授先后毕业于美国肯塔基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于2005年7月1日成为Gonzaga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犯罪心理学。在讲座中Dean Martin 形象幽默、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美国的第四修正案及其适用情况,清晰地给同学们展现了第四修正案的内涵及其所蕴含的人权价值。

首先,Dean Martin讲述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具体规定以及产生背景,即 “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权利法案的颁布在规制私权和公权方面一定程度上虽然限制了联邦的权力,但是却没有对州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第四修正案的出台不仅弥补了之一缺位也为正对个人权利的司法执法活动提供了有力平衡与支持。

接下来,Dean Martin详细分析了第四修正案的内涵,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合理性条款和授权条款。合理性条款要求个人要对自己人身和物品的状态要有一种私有性的期待,同时这种期待符合大众一般人的认识,授权性条款要求一个合法合理的搜查或者逮捕必须有地方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或逮捕授权书和可能性事由。

最后,Dean Martin着重讲解了关于授权条款的除外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者比如在紧急条件下或事先征得被搜查者的同意时就毋须搜查证进行搜查,后者比如如果搜查程序上的不合法会导致该证据成为非法证据进而排除其在案件中作为证据而使用。

在讲演结束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踊跃,问题主要围绕第四修正案在适用过程中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平衡以及个人权利的维护和救济,尤其在特殊政治背景下寻求国家安全时,Dean Martin耐心机智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回答。同时在问及新近美国大选有关问题时,Dean Martin从另外的视角提供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

讲座最后,熊伟教授做了精要的点评。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整理人:王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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