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第59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8 22:29:12         下一篇 上一篇

2021年10月25日晚,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21—2022学年第1期(总第59期)读书会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形式举行。本期读书会主题为“财税法热点问题文献综述”,由2021级博士研究生高苑丽和金超主持,2021级财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李慧、丁美瑶、许亚运、潘亮、孙琳分别就各自综述主题进行汇报。本次读书会有武汉大学财税法专业在校学生、往届校友以及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外校人员合计三十余人参与。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作为特别嘉宾,应邀出席。


第一部分:恶意溢缴税款返还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李慧同学以华讯方舟虚增利润退税案为导入,梳理了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及理论基础,将学界关于税款返还范围的研究归纳为当然返还说、意思表示拘束说以及责任限定说,并提出纳税义务人享有权利处分自由之限度,是否可以将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要件适用于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疑问。

2020级硕士研究生曾宸对在因纳税人责任导致溢缴税款时,罚款的必要性提出疑问,认为在公法上债权债务说的基础上,国家作为多收税款的一方,对于溢缴税款纳税人再进行处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2020级博士研究生毛彦认为溢缴税款返还在《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对其进行研究时难免会出现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条路径,并建议在进行立法论相关研究时,不妨先从解释论的角度深挖法律法规适用逻辑。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破产与财政重整的国内研究综述

丁美瑶同学梳理了国内对地方政府破产以及地方财政重整的研究,指出目前对域外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研究多是在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制度确立之前的制度初探与构想,缺少针对现有制度的比较分析。国内对地方财政重整的研究多是整体制度评析,而我国财政重整未来的完善方向是进入破产法框架还是停留于财政法领域内,缺少进一步细致深入的讨论。除此以外,对于吸纳债权人参与、上级政府在财政重整中的角色以及政府间合作等也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2020级硕士研究生魏麟璎认为,地方政府破产与财政重整制度背后更多是利益平衡问题,比如央地关系、预算软约束、地方债统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等,汇报可以更多地提及国内背景与实践,在讨论域外制度时试着参考国外的文献,并且尽量突出研究主题。


第三部分: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问题综述

许亚运同学从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的背景入手,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继而对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例如税务机关在征收非税收入中的身份定位、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立法层级不足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总结思考。首先,推动非税收入立法管理,提高立法级次。其次,建立合理的非税收入征缴机制。最后,完善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具体程序。

2020级研究生王佳莹认为,首先选题可能过于宽泛,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的问题是很多,可以集中于某一个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论述,或者是专注于某种非税收入的征管问题。其次,考虑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时,必须跳出单纯以征缴质效为主的思维,站在非税收入征收是一种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密不可分的制度安排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再者,就非税收入来说,可以划分为适宜划转税务征收和不适宜划转税务征收两类。因此,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非税收入,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模式。


第四部分:房产税与地方税制改革文献综述

潘亮同学将房产税改革放到地方财政收入体制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地方财政收入体制以及房产税立法的实践得出了我国房产税立法及改革存在方向不明功能定位错误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他总结了国内的学者对房产税功能定位的一些论述得出了房产税的长期功能定位应当是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但短期内的首要目标则是优化地方税制的结论并随后总结了国内学者的一些改革建议

2020级硕士研究生胡萍指出首先房产税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涉及很多的内容例如地方财政自主权征收房产税的正当性等等相比较之下展示的内容比较单薄其次学界普遍认为房产税和土地财政的性质并不相同展示中对于通过房产税逐步取代土地财政的观点还需要更加深入的论述



第五部分:破产企业纳税问题-以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为例综述

孙琳同学探讨了破产企业的纳税问题,并重点梳理了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相关论述。在分别探讨了企业破产前和企业破产后涉及的税务处理,介绍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其中税收优先权的税收界定,滞纳金的部分就国家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歧展开了讨论。然后以农业银行绍兴城越支行与绍兴金宝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中,一审和二审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引出了担保物权和税收优先权的清偿顺位问题,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讨论,并介绍了目前学者提出的通过立法途径,非立法途径等相应的解决办法。

2020级的硕士研究生郑梓妍认为,首先,汇报中部分内容的顺序可以做一下调整,先说明主张优先权的欠税发生时间,毕竟这是讨论所欠税款本金是否应优先于在所欠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受偿的一个前置性问题,再论述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清偿顺位采取的不同的讨论角度,然后展示肯定说、缓和说和否定说。其次,缺少对税收债权的定义,并且教育费附加是否属于税收债权是否有优先权仍存在争议,这部分可以再做下研究。再者,税收滞纳金是否有优先权的问题,建议再整理综合一下学者的各种看法,探讨一下《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应该如何衔接。最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应该列入除斥债权或者劣后债权进行处理的这个问题,可以思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仍旧继续征收滞纳金是否合理,在破产案件之后是不是应该停征滞纳金。


最后,熊老师首先对硕士一年级同学的认真态度予以肯定,并对二年级同学的精彩点评提出表扬。然后,分别对五位同学的报告进行点评。

一、针对李慧同学的报告,熊伟老师提出对于纳税人虚构交易的行为可以用恶意来评价,这是否可平行适用于缴纳基于交易而产生的税款行为为恶意,还需寻找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另外,纳税人所作的纳税申报是否可构成证据法中的自认;同时我们还应思考在税务机关应该返还溢缴税款的同时如何对纳税人虚假申报损害税收征管秩序之行为进行规制。

二、针对丁美瑶同学的报告,熊伟老师点评指出,地方政府破产与我国地方财政重整在思路上是一致的,司法权是否介入是一个阶段性问题,确立地方政府破产制度需要重点明确前提要件,即地方政府是否具备破产能力,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上级政府财产关系是否清晰。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省级政府有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省以下政府需由省级政府代为发债,并不直接对外,那么其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存疑,可考虑基于专项债券项目独立性角度思考项目主体能否进入破产程序。

三、针对许亚运同学的报告,熊伟老师指出,首先,非税收入法律关系复杂不是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要看政府在非税征收过程中的身份定位其次关于非税收入划归税务机关征收是不是应该全部划转以及划转之后的具体征收程序还存在疑问

针对潘亮同学的报告,熊伟老师结合了潘亮的话题对近期热点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进行了评论并指出讨论房产税改革不是单一税种的问题要考虑到重大背景的转变如执政党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劳动与资本的平衡等大背景下思考这个话题会有更好的思路

五、针对孙琳同学的报告熊伟老师指出,实际只有在破产的环节中间探讨优先权最有意义,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税收优先权应该有所限制。

至此,本期读书会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读书会更多的知识交流和思维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