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晚,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21-2022年度第8期(总第66期)读书会以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举行。本期读书会的主题为“CLSCI财政法论文赏析”,会议由2021级博士研究生金超、高苑丽主持。2020级硕士研究生郑梓妍、王佳莹、曾宸、胡萍和魏麟璎分别就所选论文进行分析汇报。本次读书会吸引了武汉大学财税法专业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外校同学近二十人参与。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全程指导,广西财经学院蒋励佳老师作为特别嘉宾出席。
一、郑梓妍——胡明:《预算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
在介绍了论文的主要内容之后,郑梓妍重点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中的预算绩效制度和预算公开制度,指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是解决文中所提到的预算善治异化和预算法治失范问题的重要举措,并对预算中公民权利的实现路径、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否决权和修正权等话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2021级硕士研究生李慧就郑梓妍所提出的预算共治中公民权利如何实现的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介绍了学界目前的观点,并提出目前学界大多从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要真正落实预算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保障,还需就程序构建之交互平台的设计方案,公民预算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等细节进行研究。
熊老师指出,预算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实际发挥了基本法的作用,以预算为中心搭建的框架体系有利于初学者观察和学习财政法。但也应注意到预算概念的重点在于计划,不是所有的财政行为都是预算行为,拥有法定职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职权时还受到对应部门法的规范,要处理好预算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既要重视预算,又不能将预算泛化。
二、王佳莹——何锦前:《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分析》,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
王佳莹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文章结构以及结论,并在此基础上以民族地区政府财政自主权为主题进行拓展,指出虽然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可以通过资源税的立法权、收益权和征管权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合理配置,适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2021级硕士研究生丁美瑶认为地方财政自主权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国别性的、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的问题,因此本篇论文尝试构建一个合理全面的结构性分析框架,将各种因素纳入其中,分析不同因素在框架中所处的位置,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影响,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熊老师指出如果从一个完整的国家运转机器角度审视地方财政自主权,利益分配的多与少是相互配合的,需要进行整体性评价以实现利益平衡,既要考虑激励机制,确保地方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要考虑约束机制,防止地方权力无限扩张。同时,针对具体的财政问题要具体分析不同权力配置的可能影响,如房产税和资源税在权力配置上的考量就存在差异。
三、曾宸——张婉苏:《地方政府举债层级化合理配置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2期
曾宸以论文为切入点,反思地方债务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市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没有独立举债能力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等,并在拓展部分讨论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和增信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思路。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烈讨论。2021级硕士研究生许亚运认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增信问题,首先应从专项债券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出发,准确评估相对应的专项债券风险;其次,在增信方面,可以考虑充分的、全过程的信息披露以及准确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进而促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流动、优化投资主体;最后,在风险隔离方面,可以考虑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风险隔离以及各个项目间横向的风险隔离。2018级本科生陈光磊分享了目前学界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级虚高的两种解决路径。2020级博士研究生许恋天、中国地质大学2019级研究生施颖佳和蒋励佳老师也都根据自身的实践和研究经验表达了观点。
熊老师指出虽然目前地方债务抗压能力有所增强,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存量隐性债务尚待处理,基于PPP产生的新隐性债务又对地方债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存在诸多难点需要重点突破,如各层级地方的责任有待厘清和落实,专项债运作需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资金与市场化融资结合将产生更多的复杂问题。
四、胡萍——张婉苏:《我国财税法中转移支付的公平正义——以运行逻辑与实施机制为核心》,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
胡萍着重研究了论文提到的对口支援与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认为后者并非是前者的更优替代之选,理由包括目前东部地区并未完全做到自给自足,横向转移支付可能导致负激励,以及目前的制度已经颇为复杂,在纵向转移支付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宜创设新的制度。
高苑丽指出,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来看,中央政府为保证其权威必须保证财政上对地方的控制力。2021级硕士研究生潘亮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过程,法律不应当对其决策结果过多的干涉。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央政府的地位可以与公司法中的董事地位进行类比,具有一定的独立判断的权力。当然,财政法也应当通过绩效、信息公开等制度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熊老师指出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均衡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应对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设置不同的管理机制。对于均衡性转移支付与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可以建立央地共同参与机制,给予地方参与和表态的空间;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其为中央施政的重要手段,应保留中央的裁量权和话语权。
五、魏麟璎——姚海放:《论政府补贴法治: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和竞争法的协同治理》,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
魏麟璎重点讨论了论文的第三部分,就政府补贴权力的收缩、绩效评估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补贴的可诉性作了详细介绍,并观察到在政府补贴权力的控制上,大部分文章着眼于问责制度,而本篇论文更关注预算管理,强调通过预算进行审核和监督。
2021级硕士研究生孙琳介绍了“消费券”这种自己亲身体验过的政府补贴。截止202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发放了190亿元的消费券,但消费券的发放存在投放平台不当导致垄断、合约商户选择标准不明确、不同地区发放消费券差异化导致扩大贫富差距等问题。政府消费券补贴与《反垄断法》倡导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不完全一致,但二者在公平竞争、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层面具有一致性,在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以及制度建设层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消费券领域公平竞争审查。
熊老师首先指出,财政补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待明确,财政法目前没有形成通用表达。其次,文章中讨论的财政补贴更多涉及竞争法问题,需论证歧视和差别对待的合法性,而法院,甚至是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都无法很好地回应这个问题。最后,财政法对财政补贴的控制更多体现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论证等的具体程序。要做到大的方面有依据,小的方面有支持,才能保证财政补贴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
至此,新学期的第二期读书会在老师与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讨论中圆满结束,期待下一次读书会再次碰撞出思维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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