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重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因此,国企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要“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强调,“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这些重要论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南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于2014年11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开幕式上,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郭军首先致辞。郭书记首先祝贺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他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国有资产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郭军主张,要重新认识公司的本质。公司不仅是资本的俱乐部,也是资本与劳动有机融合的制度平台。资本与劳动应当有效结合,协调平衡,良性互动。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要切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有企业改革首先要解决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应由市场来决定,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按照市场规则与市场规律行事。他主张健全企业人员聘用制度,完善薪酬制度。他还指出,要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制度,强化公司高管的问责机制。郭军强调,国有企业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国有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有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致辞。刘贵祥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四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看出,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是两个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重大的主题。这次论坛的主题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正是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结合在一起研究一些问题,非常有意义,也非常有价值。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要为国企改革坚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在推出一个改革方案的时候,企业并购也好、企业重组也好,除了进行经济学论证之外,也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论证,公开透明,依法推进。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公司担保制度效力问题、公司资本制度与执法信息共享的问题,刘贵祥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主席季晓南在讲话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部署,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跟踪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提醒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他认为,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护工作要依法推进,既要遵循宪法和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也要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降低立法滞后性的影响。他主张,在构建具体制度方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要学习借鉴域外成功经验,还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并从二者之间知道有机的结合点。他认为,为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可以先在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或者指导意见层面进行积极而稳妥的探索,在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至今逾10年,诸多地方不合理,急需大修,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民事处罚力度。他建议取消或者限制《规定》中关于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使用。他认为,在实践中有些虚假陈述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行为人也没有构成犯罪,但是这种虚假陈述行为确实已经造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如果一定要有前置程序,受害人的损失就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济,不利于全面保护投资者。其次,修改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规定》明确,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以纠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见,及以上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王利明教授建议,这些过错方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当允许非最终责任者向最终责任者追偿,按照过错分担责任,真正体现责任自负的精神。这样既不影响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也更合理。第三,计算方法需进一步完善。《规定》明确,虚假陈述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王利明教授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建议确定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类型不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也不同。而且,在确定计算方式时,应选用向投资者适当倾斜的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第四,对公司赢利故意缩小致投资者损失亦应赔。因为,在实践中并不排除虚假陈述不是夸大收益而是故意缩小、尽量地降低,导致投资者因买入证券而造成损失。第五,是裁是调应尊重当事人自愿。《规定》第四条强调着重调解。在实践中曾出现过度重视调解,不尊重当事人的情况。他认为,要强调自愿调解,只要当事人自愿调解才能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不能强迫,并不是只要是虚假陈述就必须调解。第六,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损失填补机制。在虚假陈述里面,投资者可能因为虚假陈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责任主体的资产可能又不足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特别是上市公司破产、上市公司高管自身财力有限等原因,使投资者最后的损失难以获得救济。为此有必要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作为投资者维权和补偿的基金,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一种物质的保证和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首先代表法学院欢迎和感谢各位嘉宾莅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她认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如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应着力理顺以下关系:第一,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企业和政府有各自定位,政府当依法行政,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有序竞争。第二,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要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现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资本公平竞争,加大民营企业话语权。第三,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应平衡劳资利益分配,保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纳入法治环境、法治思维、法治模式中最终解决。
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荣誉仲裁员、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此次APEC非常成功,与会国家都希望中国以后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更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我们应从中得到启示,希望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也能够发挥更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比如对现在正在修改或制定的民商事立法建言献策。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转型过渡阶段,未来发展方向是使国有企业真正在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成为一个独立的、真正的现代企业。同时,国有企业需要在经营理念、经营策略、经营方式等方面创新求变,更多履行社会责任,设计良好的、合理的、适当的薪酬激励机制。
刘俊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国企改革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于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国企公司治理,有助于提升国家股东的投资价值,增强国企的核心竞争力与民族经济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强化中国参与并引领经济全球化的能力。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他认为,要切实扭转国企治理的有名无实现象,必须明确国企良治的六大标准,包括公开透明、民主决策、股东主权、股权平等、诚信问责与社会责任。他主张,全民股东缺位是国企治理不彰的主要根源。夯实全民股权既有宪法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包括物权法,也有法理依据。他建议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涵盖每家国企,包括非上市国企(含未上市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国企的信息披露义务,赋予全民股东知情权,把国企治理的监督权交给全社会,实现国企的社会协同共治。他认为,要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弘扬股权平等精神,旗帜鲜明地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的互利共赢。国家只有恪守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才能公平地处理好各类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并为各类企业(包括国企与民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共同发展、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这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国有企业领域的落实与延伸。
与会专家紧密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和解释论角度对制约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性难点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根本方向与基本原则、国家股东权的保护、国有企业的股权与产权结构、国有企业治理的结构与功能的创新、国有企业决策问责机制以及商业判断规则的导入问题、国有企业高管不合理过高薪酬现象的法律规制、国企高管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创新、国有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法律角色与法律思维、国有企业的分红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在贯彻“走出去”战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国家与国有企业在域外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的现象及其法律对策、与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等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并发表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暨南大学、吉林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并发表了精彩的学术观点。
新华社、中国新闻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China Daily、《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投资时报》、《经济观察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营报》、《中国企业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方圆律政》、《华夏时报》、《中国商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香港《大公报》、中国网、和讯网等36家主流媒体代表出席了论坛,并对论坛予以权威、深入的报道。
据悉,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自2007年首届召开以来,及时跟踪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改革中的前沿法律问题,从法治思维和法律对策角度提出的许多促进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发展并重、改革与法治同步、诚信与创新并举的立法建议与政策主张被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决策机关采纳。例如,“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前沿法律问题”中提出的扩张《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建议被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采纳,该论坛提出的有关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公司及其控制股东、董监高的“对赌”条款的观点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苏州海富投资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效力纠纷案件的再审判决中采纳。“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中提出的废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动先照后证改革、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立法改革同步推进、创新与强化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观点也被2013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和2014年2月19日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采纳。
文章出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