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13 15:40:56         下一篇 上一篇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经济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国家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要求,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如下: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高深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富于创新精神,能在本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运用该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而且还要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定下列研究方向:

1.经济法基础理论

2.企业公司法律制度

3.证券金融法制度

4.竞争法

5. 财税法

6.知识产权法

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至4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至6年。

以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修完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以一年半至三年的时间从事调查研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成绩优异且完成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者,可以提前答辩和毕业。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

1.学分:总学分为15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4学分(政治理论课2学分,第一外国语2学分),专业必修课、研究方向必修课、选修课共11学分。

本专业实行学科综合考试制度, 3学分。

2.授课方式:根据需要采用课堂讲授、专题研讨、读书报告、课题研究等方式。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或学期论文等方式。

3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至少补修2门本专业的硕士生学位课程。具体补修课由指导老师决定。

五、学位论文

1.开题报告

博士研究生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即可开始撰写学位(毕业)论文。“论文”在确定选题、着手撰写前应向学科专家指导小组作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     本选题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和水平。

(3)     本人在这一领域中研究的基础(要求提交前期研究成果不少于1万字)和资料的准备情况。

(4)     论文写作提纲和拟定的研究重点。

(5)     本论文中将对该领域的哪些问题或哪些方面有所创造和突破。

(6)     写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和预定完成初稿的时间(初稿的提交时间应不晚于预答辩之前的2个月)。

2.论文审定

(1)            论文初稿完成后根据导师提出修改意见,经本人修改、导师同意后进入预答辩程序;

(2)            预答辩通过后,经本人的进一步修改、导师审定后交付打印形成正式文本。

3.论文评阅

论文正式文本制作完成后提前一个月交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分送经院学位委员会遴选的校内外同行专家按学校规定评阅。

4.论文答辩

论文经评阅后提交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答辩中导师实行回避原则,按规定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六、其他学习项目安排

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结合专业学习积极参加校内外学术研究活动和社会实践,在导师指导下或自己独立开发科研项目或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应利用23个月时间参加专业教学实践和法律服务工作实践(在职博士研究生可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并写出实践工作总结报告作为考查根据。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指定范围的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否则不能申请学位。学术论文所署作者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作者单位署2个以上的,则第一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

七、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在以自学为主充分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前提下,由导师负责给予积极的督促和指导。并在本专业成立由博士生导师和有指导研究生工作经验的教授或已获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的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学科学术带头人任组长。发挥学术整体的指导作用;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负责按“导师负责,协调统一”原则指导本专业的招生培养工作,监督评估研究生教学质量,参加考试委员会主持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的考试并根据导师提出的意见决定学生是否延长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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