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思考(三)

作者:余志勇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2:29         下一篇 上一篇

(一)    QFII主体资格门槛较高

在有关机构资格条件的设定上,中国内地《暂行办法》的规定相比较于台湾地区和印度而言门槛都要高,除了规定投资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并从资信、从业人员资格、内控制度、资金来源及其性质等方面确保QFII中长期投资的性质。可见我国政府对于QFII还是比较谨慎,着重考虑的是境外中长期资金,具有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这应该是比较适合我国的现状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最紧缺的不是资金,而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改善,这一点从前面我国证券市场的缺陷可以看到。引入中长期资金可以改善投资理念、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变证券市场的投资气氛,同时还可以控制证券市场开放的风险,防止国际游资造成的金融冲击。而且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动荡时期和调整阶段,实在是经不起外来的冲击。故笔者认为只考虑中长期资金还是可取的,很多人士提出要降低门槛的想法还没有到时候。

在2004年底,证监会基金部同外管局会晤时,对于QFII资格条件门槛的设定没有做出降低的调整,应该说是比较适合我国现状的[1]

(二)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方面相对宽松

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是指单个和全体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和投资于单个股票的最高比例。其实这方面的规定应该主要是针对于对本国某些产业的保护而设立的。出于对中国目前的开放环境的考虑,包括入世开放承诺和B股市场的先行开放,在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方面设置得相对宽松,既是对入世承诺的一种兑现,同时也可以在更大范围上改善某些产业的竞争现状。  

(三)强制性的资金管制方式

资金管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印度的税收管制方式;一种是台湾的强制性管制方式。比较台湾与印度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台湾在资金的汇入时间、数量、汇出期间、汇出方式上都比印度设置了更多的限制,但因其在本金汇出期间上沿用了对投资者较为有利的安排,加之只征收一定的利息股息税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台湾的QFII制度对投资者更具有吸引力。反之,印度对资金进出的各环节限制不多,但通过征收不同税率的资本增值税,其对资金汇出期间的限制作用相当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造成了强行使资金滞留境内的效果。我国采取台湾地区的强制性资金管制方式,此外,为确保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外汇市场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对QFII本金和已实现收益的汇出期限予以调整。应该说这种方法是可取的,既可以控制外汇风险,保证QFII资金的长期性,又不失其灵活性,可以在特定时候做出调整。

(四)更为严格的资金出入境限制

台湾地区在实施QFII制度之初,对资本的出入境采取了强制的办法,规定外资必须在被核准的3个月之内汇入投资本金,汇入后3个月内不得汇出,投资收益每年只能结汇一次。比较来看,中国内地对于资金的汇入汇出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资金汇入国内后,满1年或3年以上方可汇出本金和利息,而且每次只能汇出本金的20%,相邻两次的汇出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控制国际游资对我国外汇市场的影响,防止出现大规模的恶意撤资,促进QFTI进行更多的长期投资。目前中国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自由兑换,而QFTI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和资本利得的汇入汇出问题,管理层希望在启动QFTI的初始阶段通过门槛较高的汇入汇出限制,可以更好地留住中长期投资的外资,避免对内地证券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同时也保证了外汇储备和汇率的稳定性。笔者认为现阶段出于稳健的目的采取严格的资金汇入汇出管制,有利于避免我国现有证券市场受到外来风险的冲击还是可取的。

(五)路径选择方面,相对直接和积极

境外新兴市场开放QFII前,一般经历以合资基金为主的间接投资,为实施QFII机制积累经验。我国QFII制度没有经过间接投资的形式,而是直接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于对中国目前的开放环境的考虑,包括入世开放承诺和B股市场的先行开放,笔者认为我国已有之证券市场已有一定的开放程度,况且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借鉴,直接实施QFII制度,还是可行的。

三、国际经验对于我国QFII制度的启示

(一)韩国[2]

在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中,韩国是渐进式开放证券市场的典型国家,在证券市场的开放过程中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明显的阶段性,在开放后期步伐较快,表现得比较激进。

1991年6月,韩国政府出台了《开放股票市场计划》,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自1992年1月1日起直接投资韩国国内证券市场,这被认为是韩国证券市场自由化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该计划与最先在台湾证券市场实施的QFII制度十分类似。上市公司外国所有权限制为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外国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上限为3%。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上限从最初的10%, 1994年上升为12%, 1995年为15%, 1996年20%, 1998年5月22日取消了外国投资持股比例的限制。1995年3月,韩国证券交易所共有702家上市公司,其中98%的上市公司达到12%的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外国机构投资者拥有总市值的8.6%。

1995年2月,韩国政府废除对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无限制地投资外国证券;1996年4月1日,又允许国内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无限制地进行对外证券投资。自此,韩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基本完成。

从韩国证券市场整个开放进程来看,初期是渐进式的,从1992年开始,证券市场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开放的速度逐渐加快,开放的方式由渐进式向激进式转变。QFII在其中所起到的过渡作用是巨大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韩国金融市场造成重大冲击的主要原因是韩国国内以利率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与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相比比较滞后,汇率市场化也没有完成,韩国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并没有做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二)印度[3]

印度自1992年9月起,依照境外投资机构指导原则,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印度证券市场。

1995年11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正了外资规则,要求外资应先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申请合法准予其以外资是否投资之证件,并依据1973年外汇法,取得印度中央银行-印度储备银行同意后才能交易。

印度的FII制度的各个方面,一直都处于固化状态,没有什么改变。最近印度证监会又扩大了FII的涵盖范围,并允许外国证券商代表注册的FII在印度运作,外资可与印度伙伴合作设立合资股票经济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人银行。

(三)我国台湾地区[4]

1、QFII制度演进过程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始建于1961年,台湾金融市场是台湾当局高度管制的对象,金融机构的设置受到严格控制,利率水平被长期压低,外汇管制相对较严,资本流出入受到限制等,证券市场始终处于封闭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台湾证券市场经过二个阶段用了近20年时间完成对外开放进程,尤其是在开放过程中采用了“QFII制度”,被认为是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的成功的制度创新。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遵循了二个原则:先间接投资原则、先机构投资原则、逐步放宽管理原则。市场开放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间接投资开放阶段(1981年——1990年)。1981年11月,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制订了《引进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案》,拟分二个阶段逐步放宽侨资和外资进入台湾证券市场投资的限制:第一阶段,成立投资基金接受外国投资者的间接投资;阶段二,批准一定数量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对台湾证券市场进行直接投资;阶段三,允许外国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实现台湾证券市场的完全开放。

1983年8月,外国和台湾的16家金融机构共同组建了台湾国际证券投资公司,并于当年10月在海外首次发行受益凭证。自1983到1986年,台湾证券管理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等四家中外合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共募集海外资金1.56亿美元。由此,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在纽约伦敦上市的四家海外基金间接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之后,众多台湾上市公司纷纷在海外分行GDR(全球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等;1988年5月起,台湾首次允许外国人及华侨与境外法人直接投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允许外资投资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提供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咨询业务。

第二阶段:QFII阶段(1991——1996年)。1990年12月28日,在台湾股市暴跌之际,台湾当局决定启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二阶段,大幅度开放证券市场,允许达到条件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从1991年1月4日起在台湾证券市场直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对单个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及总投资限额:对投资证券范围的限制,对持股比例的限制等。规定单一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上限为5%,所有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权总和不得超过10%。

台湾当局于1994年4月公布了《外国证券商在台设置分支机构办法》,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全面开放外国证券公司在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纪、承销、自营、委托买卖外国证券等业务。在实施证券市场直接对外开放的同时,台湾当局对QFII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资金汇入汇出管制。

第三阶段:GFII (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阶段(1996年至今)。允许一般机构投资者和外国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初步实现证券市场对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完全开放。QFII因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长期化、稳定性高的投资倾向,在台湾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并未下降,QFII的绝对数目和投资自由度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无论是资格条件、投资额度限制,还是在资金汇出入管制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程度的放宽。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的开放之路,推行的是比较稳健的对外开放政策。台湾实施QFII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总额控制、个别案审批、定向投资、逐步放开。随着台湾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和抗风险能力的逐渐提高,QFII制度历经数次修改,逐步演进,总体趋势是台监管当局不断放宽各种管制。主要表现为逐渐放宽QFII资格的要求,放宽QFII投资台湾市场额度,放宽QFII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权上限管制,在QFII资金汇出入方面在某些时候较严,但总体而言也是逐步放宽的。

    (1)逐渐放宽QFII的资格条件

主要从增加QFII类别、放松经营年限、放宽实力要求、放宽证券投资要求等方面不断放宽成为QFII的资格条件。

(2)放宽QFII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的额度限制

台湾当局从两个方面逐渐放开QFII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的额度限制,一是逐渐提高单个QFII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的资金额度;二是逐渐提高全体QFII投资台湾证券市场的资金额度。

(3)放松QFII投资台湾上市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台湾证券市场放松QFI1持股比例限制,也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放松单个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二是放松对全体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2000年12月30日,台湾证券市场基本取消了QFII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

(4)放松对QFII资金运用和资金汇入汇出的管制

在资金管制方面,一开始要求QFII将汇入资金基本上全部投资于证券,1991年底允许QFII汇入金额的10%存入3个月期间新台币定期存款账户,1992年初允许10%的金额可投资于距到期日3个月内的货币市场工具,1994年又允许QFII使用的3个月定期存款账户到期后可以续存3个月,1995年将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限额从10%提高到30%, 1998年台湾允许QFII投资台湾期货市场,2000年允许投资台湾本土公司发行并在本土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级别较低的金融债券。[5]

QFII资金汇入汇出的限制也是逐渐放松,汇入和汇出的时间限制逐渐延长,尺度逐渐放宽。

从QFII在台湾证券市场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台湾监管当局对QFII制度的设计、执行以及后续的升级都十分谨慎,这一方面和台湾证券市场自身的实力和规模有关,一旦外资获利出逃,台湾证券市场将无法承受如此巨量资金的流失,股市将遭受巨大的打击;另一方面,同QFII制度自身潜在的风险有关,QFII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且QFII与境外投机性游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旦QFII决定撤资,不仅仅是其自有资金量的流失,同时会产生乘数效应,流失的资金量将达到几倍甚至十几倍。这将对台湾证券市场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台湾证券市场严格控制QFII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对于资金汇兑的限制,采取了逐渐放松的策略,逐步放宽对QFII资金汇入汇出的限制。这种渐进式的开放策略,值得大陆证券市场学习和借鉴。

2、QFII制度的效应

台湾地区QFII的大量流入也是在其推行QFII制度之后的两三年后,即QFII制度的效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见下表。

韩国和印度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也采取了与台湾QFII制度相类似的开放制度,并取得了比较好的开放效果。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QFII制度的启示

大陆证券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相比,大陆证券市场也是非常年轻的,而且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双重特征,大陆证券市场的开放之路任重而道远,在开放实践中,应采取比其他新兴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开放更加稳妥、更加谨慎的方法,有效规避证券市场开放风险。

通过对大陆证券市场和台湾证券市场进行比较发现,在QFII制度实施的初期,大陆证券市场与台湾证券市场存在某些共性: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低;市场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的比例较低;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厚,短线炒作盛行,缺乏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大陆证券市场和台湾证券市场的共性决定了台湾QFII制度的经验和模式对于我国QFII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充分借鉴台湾实施QFII制度的成功经验。

1、QFII制度市场效应的滞后性

虽然中国出台QFII制度后股市持续低迷,同时在其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会带来一定的国际金融风险。但是我们要注意到QFII制度的市场效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正如上面提到的台湾QFII制度效应,都是在3到4年后才有较强的效应。我们不应过早的对QFII制度做出评价和调整。        

2、从总体上看,QFII的进入门槛和管制条件趋于逐步降低,内地市场进入门槛的下降空间更大

从我国台湾地区的QFII的进入门槛看,QFII的进入门槛存在一个不断降低的过程。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内地QFII的初始进入门槛更高,因而下降的空间更大。至于其具体的下调进入门槛的进展,则取决于内地市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决定。

从资金流动的角度考察,对于QFII的投资总额上限、以及对个别投资额度的上下限也是衡量进入门槛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初始阶段,考虑到市场的接受能力,一般倾向于设定较小的额度,然后随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放大。与此相关的指标是: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对资金汇出汇入的限制、对资金运用的限制。从趋势看,这些限制都呈现逐步放松的特征。

事实上,虽然《服务贸易协定》的市场准入原则要求缔约方不得限定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但是该原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加以执行。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开放证券市场初期对外资进入证券市场的数量和比例有所控制,比如对单个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和所有外资持有企业股权的比例做出限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逐步放开。

3、QFII只是整个资本市场开放中的一个渐进步骤,其发展方向是逐步放松对外资进入本土市场的管制

从整个资本市场开放的历程看,QFII仅仅是其中一个渐进的步骤,QFII制度可以说是保持相当管制条件下的资本配额制度,其发展方向就是全面放开海外投资者对本土市场的投资限制,而整个开放进程的推进速度,则取决于本土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

4、QFII制度对外汇管制和国际收支将形成多方面的影响

从基本市场环境看,在外汇管制和国际收支波动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内地当前QFII制度的参考意义有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台湾地区在实行QFII制度时,其汇率制度已经实施了比较充分的浮动汇率制度,而目前内地依然实施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994年中国内地成功地实现汇率并轨为代表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又成功地在1996年提前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的可兑换,抵御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维持了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外汇储备的持续稳定上扬。但是,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同样存在许多缺陷,例如,因为资本项目的管制使得汇率的形成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外汇市场地真是供给和需求变动;外汇储备地持续上升增大了持有外汇储备的成本;人民币一直受到升值的压力使得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不经常性地被动入市干预;汇率制度缺乏足够的弹性和调节的区间。

如果说中国的汇率制度的这些缺陷在中国经济开放程度有限的条件下还是可以容忍的话,那么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推进汇率制度的市场化、推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就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QFII制度的实施本身就是人民币资本项目走向自有兑换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其实施本身也会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深化。QFII本身就是外汇管制放松的一个新的阶段和起点。能够促进一国(地区)国际收支规模的扩大、以及国际收支状况更为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的更为市场化。

5、QFII的重要影响主要不是资金方面,而是市场制度创新方面

在部分市场人士看来,所谓QFII制度,无非就是为国内的资本市场引入新的资金流,在市场行情低迷的阶段,这也成为缓解国内资本市场资金压力的借口。但是,批评者会说,连境内的资金都不愿意投资的股票,境外资金会投资吗?实际上,QFII制度在起步阶段的规模都会十分有限,对于整体市场走势的影响会十分有限。如果我们从整个经济金融环境角度考察,目前最为缺乏的,并不是资金。从国内市场看,居民储蓄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即使撇开数万亿的人民币储蓄不谈,居民的外币储蓄也同样十分庞大。相对于国内资本市场有限的市场来说,资金是相当充裕的,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还是推进资本市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创新。

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规范化市场化调整的关键阶段。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制度的演进讲求互补性和协调性,一个局部性的制度变迁要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与之相关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调整。从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状况看,QFII就具有这种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作用。QFII要顺利和平稳地运行,就必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许多基本制度建设提出调整和改革的要求,要求与QFII相关的制度要充分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譬如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要尽快的转变为混业的经营模式转换,外汇管理制度要从合格监管向风险监管模式转变[1]等等。这主要包括市场监管制度、法律制度、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等。




[1]武传利:《QFII对中国外汇管理的影响》,载《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10月。



[1] 参见赵智生 编辑,《证监会再晤外管局 QFII分账户等多项政策破冰》,财经时报,2004年12月20日,转引自国研网。

[2] 参见王欢,《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南京理工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3] 参见证监会基金部与清华大学联合课题组:《QFII的市场效应与监管制度演进研究》,2003年10月,载上交所主页。

[4] 参见《QFII的市场效应与监管制度演进研究》,证监会基金部与清华大学联合课题组,2003年10月。

[5] 参见 赵明孝,《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QFII制度的研究》,上海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