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予以排除
有的学者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也纳入非正规金融的范畴,笔者以为不妥。根据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相关定义,“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以上定义来看,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似乎都属于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的合作金融的表现形态,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农信社与城信社将营利目标置于“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之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减少贷款风险,他们提高了贷款对象的质量要求,或者片面强调贷款抵押和担保要求,从而使信用社的“合作性”大打折扣。并且,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改组、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后已经建立起了符合现代银行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城市商业银行已经“脱胎换骨”,成为符合现代银行运行机制的“现代金融”。而农信社在产权及管理体制方面也倍受困扰,更是削弱了它作为合作金融在服务社员方面的作用。国家基于维护金融秩序和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已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纳入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范畴,对其运作提出了与国有金融机构相同的要求。笔者以为,基于农信社和城信社的现有运行状态,应将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排除在非正规金融的范畴之外。
笔者以为,非正规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共同构成了一国的金融市场。两者在某些领域存在竞争,例如前者对资金的吸纳必然减少后者的资金来源,两者面对的客户范围也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最重要的关系在于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之所以称之为“非正规”,是因为它产生于民间,具有自发性,或者无固定的组织机构,或者组织机构比较松散,并且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它身处民间,具备信息获取的便利,规模小,组织灵活,这正是其优势所在,也是它与正规金融的最大区别。若是给它套上了利率管制、流动性要求、贷款目标等国家政策性倾向的枷锁,不但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就此丧失,而且“非正规”也不存在了。综上,本文中的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不受政府有关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不受强制性借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各种直接融资活动与间接融资活动的总称。基于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民间性,本文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
(二)非正规金融的特征
1.方便灵活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方对资金的需求通常具有紧迫性。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不但审查审批手续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通常要求提供一定额度的抵押或担保,借方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这使得急迫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非正规金融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各种繁琐的审查审批手续,并且一般不要求抵押品,或者依靠借方自身的信用,或者依靠中间介绍人的个人信用,或者通过对借款人及其项目的了解辨别各种借款需求。另外,许多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营业”时间不受限制,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借贷。这使得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具备了灵活、方便、快捷的特点,也更好地适应了多样化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大量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的资金需求。
2.利率高
传统的非正规金融一般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的基础之上,借贷手续简便灵活,但是它的借贷利率通常都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水平。以民间借贷为例,根据温州民间信贷调查的结果,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自由浮动,差异明显,其高低与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关系远近及借款时间、借款区域密切相关。[1]近几年的利率水平还有明显上升的趋势。温州前两年民间融资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2004年2月以后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
为什么它的利率通常要高于正规金融的水平呢?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为政府所管制而遭致扭曲,导致其利率经常处于市场均衡利率以下。而非正规金融活动受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充分,借贷双方之间的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二是非正规金融活动利率的形成不仅受到借款人项目风险大小的影响,而且还要将受政府严厉处罚的风险计算在内。“由于农村资金拥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费用,所以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在许多地区,机会成本在利率水平中几乎占了50%。另外,许多借贷方从事的农业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这也造成了利率水平的上升。有趣的是,研究发现,出借方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迟延还贷的风险,而不是拒绝还贷的风险。在大多数市场中,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利率水平,这反映了出借方的成本。”[3]并且,如果考虑到民间主体从正规金融部门取得信贷的交易成本以及风险,其贷款成本不一定会比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成本来得低。因此,对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高利率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只要不是基于垄断形成的高利率,就不能简单地以高利贷视之。
3.以社会关系作为金融活动开展的基础
非正规金融往往建立在血缘或地缘关系的基础之上,发生在一个相互都很熟悉的社区中,社区成员彼此有着密切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金融活动要么就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要么就以亲朋好友或熟人为中介。借贷双方以通过血缘或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信任作为金融活动开展的保障,有助于减少金融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融资过程中的审查程序及担保要求,便利了民间融资的顺利进行。并且,社区中的传统习俗和共同道德使得具有互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更容易引起社区成员的认可。“非正规放贷者通过获得建立在私人或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信息而得到成功。他们不需要依靠正规抵押品或进行资产评估,他们通过双方的私人关系来实现贷款的高偿还率。”[4]
4.一定程度的自治性
现阶段,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大多缺乏规范的组织形式,并且处于国家监管的半径之外,其持续运营依靠的是在长期的融资实践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和为大家所认可的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也以规则为特征,出借方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聚集资本进行放贷,借贷方必须依规则偿还贷款,从而避免社会制裁,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这种“规则”具有自治的特点。即便是在国家赋予其合法地位,将之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规制框架也是原则性的、宏观的和辅助性的,不会像对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对其资产流动性、利率水平、资本金、借贷目标等均做出详细的约束。非正规金融活动将会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形成各自的行业自律规则,并且,某些表现形态如资金互助社等,还会形成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这种自治性将会在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有序运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非正规金融产生及存在的原因
1.市场主体投资意愿的促进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手中持有的闲置资金量也持续增长,特别是作为普通民众的自然人主体,正在积极寻求自有闲置资金增值的新途径。而与此同时,市场主体面对的投资环境却不容乐观,存款利率下调,征收利息税,[5]股市低迷,基金投资风险高但回报率相对较低等,这使得市场主体将目光投向虽然具有高风险,但回报颇丰的民间金融市场。同时,与城市投资环境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根本未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因此,金融投资渠道的单一使为数不少的农村居民冒着较高的风险,将其可支配剩余财产通过民间渠道借出。在市场主体强烈投资意愿的作用下,非正规金融活动获得了充足且巨大的资金供给流。
2.经济市场化与金融抑制之间的矛盾
非正规金融是“在经济市场化与金融抑制之间的矛盾中开展的,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6]。发展中国家大多长期推行“金融抑制”的发展战略及金融政策,表现为政府对金融实行高度管制,利率缺乏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严格的限制,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受阻等等。我国的金融状态长期具有典型的金融抑制特征,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环境下,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金融发展滞后的问题开始凸显。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趋势愈明显,金融发展的滞后问题就愈严重。在金融抑制的环境之下,仅有少量财力雄厚的市场主体能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而大部分的资金需求由于无法符合金融机构的种种要求而被阻挡在正规金融格局之外,只能寻求其他途径。可以看出,金融抑制战略导致的资金供求失衡也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并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其实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度安排。
我国现阶段正在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尽管金融体系通过更好的监管正在得到加强,但是到目前为止,银行仍然倾向于重视他们的优质客户,而不愿意发展新的小型客户。由于高成本、可知风险、抵押要求的存在以及向公共部门放贷的强烈动机的驱使,银行一直很难进行小额交易。”[7]因此,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并未消失。一方面,在金融政策能够跟上经济发展之前,仍然必须由非正规金融来弥补空白;另一方面,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倾向,正好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3.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的农村市场,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正规金融的建设障碍重重。在县以下金融领域,几十年来正规金融的建设可以说在整体上是失败的。目前,随着国有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战略性调整,国有银行已经整体退出县以下金融领域。虽然在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彻底脱钩、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下伸以后,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农信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商品粮基地建设贷款、农村基建贷款业务,不与个体农户发生信贷业务,而中国农业银行在“减员增效”的大环境之下也大量撤并设置在乡镇以及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仅在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就减少支行及其以下机构5034个,减少12.43%。[8]因此,事实上,“对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面对的仍仅是农村信用社”[9]。不容乐观的是,仅存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到产权、坏帐和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困扰而举步维艰。一是在政府的隐形担保下运作;二是治理结构不完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大多数的农信社面对资产质量下降的困扰,为了减少贷款的风险,经营中的“商业化”倾向严重,要么“惜贷”,要么提高对贷款对象的质量要求,要么片面强调贷款抵押的担保,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结果必然是,“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常常难以得到贷款”[10],只好求助于借贷门槛较低且手续方便灵活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因此,正规金融留下的空白在非正规金融的作用下得到了填补。
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是否符合农村实际,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农村的金融需求。中国农村小农经济的性质以及资金需求特点决定了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安排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这种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仅靠强调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正规金融机构,如农行、信用社等,不可能满足农户多样、复杂的信贷需求。
4.正规金融渠道的高成本无法满足多种类型的融资需求
正规金融机构受到国家关于资本金储备、流动性、存贷款目标等标准的约束,担负着较重的市场金融安全责任。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出于自身营利的要求,它通常对借方的借贷活动设定了较高的实体标准。即“正规金融体系面对大量潜在的借贷方,常常通过使这些借贷者同质化的方式来解决放贷选择及履约问题。例如,设定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或要求借贷方提供详细的证明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的书面文件等。”[11]满足这些标准造成了借方的高成本,甚至相当数量的借方根本没有满足这些标准的可能性。例如,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不足,很多主体缺乏标准的财务报表,缺乏标准的信息披露,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大型金融机构因此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服务。而与此相反,“由于许多非正规出借方私底下认识借贷方,因此,他们做出借贷决定时不需要非常多的信息。书面文件及信息收集的减少降低了出借方的放贷成本,提高了向低收入借贷者提供贷款所获得的利润。在亚洲贫穷人口的信贷需求中,非正规信用占了92%。也许借款数额并不多,但与借贷方的收入额相比,借款数量也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环境下,非正规出借方能够满足那些对银行来说无利可图的借贷方的需求。”[12]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常常具有时间性很强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审批一笔贷款不但需要全面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程序,而且往往还要通过层层授权、层层审批的关口。一笔贷款从提交申请到审批结束,最快也需要一两周,甚至更长时间”,[13]这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及时获得资金。而抵押贷款时相对偏高的资产评估费用又使中小企业获取银行信贷所需成本几乎与民间借贷相同。再以农民为例,农民贷款的要求比较特殊,许多方面很难为大型的金融机构所接受,比如额度小、难以提供抵押担保等,他们只能借助于简便、快捷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方式。非正规金融同市场天然接近,是获利机会诱导下有关群体自发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更为灵敏和迅速。它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手续简便、成本低的优势,填补了正规金融部门未能涉及而市场又有需求的领域。
5.克服正规金融供给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规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交易存在着贷方对借方信息不能充分获取的弊端。对大企业而言,其“以开放的运作方式与公开信息的渠道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和融资便利,银行和投资者能轻易的以较低的成本获悉大企业的各种信息资料,做出合理的选择”[14]。而较为封闭的运营方式及不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使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不佳,而且使中小企业在寻求贷款时,银行和投资者因难以准确判断其信用程度,往往会做出有违融资者意愿的逆向选择,同时也会增加获得贷款的大企业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了正规金融体系金融资源供给方面的不足,并加大了金融风险。中小企业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有资金需求的自然人借贷者。反观非正规金融,“几乎每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都有自己特定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实施机制,并且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依靠资金供求双方的人缘、地缘关系获取关于借方的信息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难题”[15]。“从知识论的角度看,非正式金融比任何正式金融更能发现和利用分散在各地的局部知识。”[16]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的联系密切,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这样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降低了交易风险。也正是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克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优势,才使得它具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在那些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四)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居民个人之间以及居民个人与某些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按照我国学者对民间借贷的分类,在我国,狭义民间借贷分为三种,即友情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友情借贷是亲朋好友、邻里邻居之间的小额借贷,偶尔也会发生大额借贷,但它与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融资的款额相比,仍是微不足道的。这种借贷的利率很低或无息,当然也不排除有较高的利率存在,但放贷者出贷的目的决不是为了获取利息。灰色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中利率居于中等水平的形式,其利率高于友情借贷,低于高利贷,但其整体水平要高出国家规定的正常利率水平。这种借贷是我国民间借贷中从融资数额上讲占主要地位的一种形式,对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黑色借贷就是高利贷,出贷者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收取高额利息,赚取暴利。[17]借入者则是出于不得已或者由于非法经营而借入这种资金。
对于以上三种类型的民间借贷活动,现行法律仅仅将高利贷行为纳入了“不予保护”的范畴,对于其它民间借贷行为并未明文禁止。
2.会
会即合会,英文名称为“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即“ROSCA”,广义上说也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但合会是以一种组织化的形式而存在的。合会的名称千差万别,如钱会、赊会、认会、摊会、轮会、标会等,“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18]。传统的合会是以解决生产生活上的临时性困难为目的而存在的,实质是协会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
合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于唐宋年间,流行于我国农村和城市。新中国成立以后曾遭取缔,但改革开放以后,许多地方,尤其是沿海省市又见复兴,厦门、温州、广东等地尤盛。
合会的运行一般遵循这样一套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些特殊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生活需要而筹集资金,组织起一定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成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合会并不是一个永续存在的组织,一般而言,在所有协会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以后,合会即告终结。
合会虽然在资金互助、储蓄、信贷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对合会的存在持反对意见的也大有人在。原因就在于,现阶段出现了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即恶性抬会,风险较大,一旦倒会,将引发社会动荡。这种恶性抬会将是法律规则制定中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治的重点对象。
3.钱庄
钱庄曾是中国对于早期银行的独特称呼,随着制度的变迁和新中国的成立,钱庄逐渐淡出了人们的生活。开放以后,这种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又大量地出现在农村及城乡结合地带,并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种表现形态而存在。
钱庄普遍从企业业主自发组织的排会演变而来。在初期,一些企业主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自发地组织起来,每人出一部分资金形成排会。根据内部协议,在一定时期内,这些资金集中提供给一个合伙人使用,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当这些企业主的企业度过了早期发展阶段并运行正常以后,合作体内部出现闲置资金,排会形式的互助资金对他们的意义相对下降,同时又由于合作体外部存在社会资金需求,因此,这些企业主把原先用于内部互助的资金向外放贷,并采用类似于银行信贷的管理体系,钱庄便随之出现。钱庄发放信贷时一般没有抵押或担保,全凭借款人或中间人的信用。由于钱庄在放贷时一般都通过朋友或亲戚介绍,信用有一定的保障,并且钱庄在放贷时只与个人发生关系,当他们遇到企业逾期偿还或不还贷款的情况时,将依据借条起诉,地方法院将以个人借贷纠纷形式予以受理。[19]
当钱庄发展到向社会吸纳资金并向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的阶段时,就成为国家打击与取缔的对象。地上钱庄开始转为地下。失去了国家法律的规制与保护,失去了操作上的透明与规范,地下钱庄开始与高利贷、洗钱、非法换汇、黑市联系在一起,成为违法乱纪的代名词。
4.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曾经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类经济组织。从其开始成立运行到被清理关闭,从全国范围看,大约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根据农业部1991年农经字第11号《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所有权和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主要从事集体资金管理和融通活动的资金合作组织,它通过调剂资金余缺,支持本乡(镇)、本村范围内的农户和企业发展生产”。[20]这一规定实际界定了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种互助性质的内部融资组织。如温州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初衷并不是为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是为了增加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支持。这种组织充当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融资中介,应当纳入非正规金融的范畴之中。
但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产生发展不久即遭到了整顿继而被取缔。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起来以后违背了农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它的发展定位,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许多地方的基金会刚成立不久,就要求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和服务对象,基金会越来越依靠高息吸引农民个人资金,“无论在利率上或资金来源上都超越了农业部的规定”[21]。农村合作基金会想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信用社竞争,趋利性成为它经营的重要原则,基金会实际上成为政府所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从而造成了行政干预严重、管理不严的局面,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导致了金融风险,这才有了后来的清理整顿。
虽说政府的整顿取缔是改革失败后的不得已之举,“但这种全面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政策忽略了两个重要现象:第一是村以下社区性的合作基金会普遍好于乡以上的;二是完全民间集资入股的好于乡镇政府控制的。那些没有被县乡政府控制的、村级以下的合作基金会确实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为分散农户的小额信用需求提供服务。”[22]
笔者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的事实不但不能说明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我国没有存在的价值,而且正好为以后发展民间互助性质的金融组织提供了借鉴,为防止政府干预、走自主互助之路提供了论据。“我国曾经存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性金融组织的依附,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相去甚远”[23]。中国农村需要真正的合作金融。
5.其它
非正规金融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除了上述列举的四种常见形式以及典当等传统民间金融形式以外,还包括70年代逐渐兴起的抵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各种表现形式的经营规则、运行方式各不相同,但无一不是“不受政府有关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不受强制性借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各种直接融资活动与间接融资活动”。
(五)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1.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Christopher Woodruff (2001)利用1994 和1998 年的调查数据对小企业在初创阶段和发展阶段融资状况的研究表明,在墨西哥,“尽管正规(银行)信贷对于调查样本中最大的企业比较重要,但从总体来看,这些企业极少获得银行信贷。而非正规的金融借贷——从家庭成员或朋友处获得的借款、商业信用等——在墨西哥更为普遍。调查数据显示正规银行信贷很少,只有2.5%左右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阶段、约3%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之后曾获得银行贷款。”根据 Michael Aliber(2002)利用对Nagpur 和Kampala 的调查数据所做的研究,在乌干达和印度,“非正规金融是非正规部门的企业主创办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不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远远大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金融支持。”在津巴布韦,“90%以上的非正规部门的企业根本得不到任何银行服务。即使有些企业主能够得到银行服务,但大部分情况下,由于他们没有抵押品、不能向银行提供担保,也无法获得贷款。”(根据Harare, 12 June 2002, Doris Kumbawa, FinancialGazette, Zimbabwe);在肯尼亚,根据Anders Isaksson(2002)的研究,正规部门的小企业和非正规部门的企业向非正规金融的借款较多, 尽管从借款规模来看,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的融资额不是很大,但是从借款范围来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较多。根据 Ernest Aryeetey(1998),在加纳等非洲国家,虽然进行了消除金融压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中,只有一半申请者有机会被银行考虑;而在申请贷款的微小企业中,大约2/3 的申请者可能被银行拒绝。”在我国台湾地区,情况也是如此。在台湾的官营银行垄断体制下,台湾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是极其保守的,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要取得融资非常困难。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台湾一般银行、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和民间借贷市场。在中小企业总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高,自有资本比率低;在借款来源中,金融机构借款为主,民间借款其次,短期票券融资比率很小;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贡献有限;在20 世纪60-90 年代,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国内借款来源中民间市场的比例高达35%以上。也就是说,对于作为台湾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来说,制度外金融是一个无法替代的信用筹措来源,是企业赖以建立的动力来源之一,这种状况并没有因为台湾已经达到新兴工业化经济群体阶段而消失。[1]虽然上述统计资料对非正规金融的界定范围并不一致,但是仍然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正规金融所占比重很小,而非正规金融是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的主要资金来源。
并非只是在发展中国家,即便在一些已经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在金融体系高度发达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为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服务体系,其中既包括政府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各种各样的融资中介机构。美国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股本融资占49.63%,债务融资平均为50.37%,债务融资由金融机构的贷款(26.66%)和非金融机构、个人、政府的信用(共23.71%)构成。
由此可见,非正规金融在全世界范围都广泛地存在,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制国家,还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正规金融都以其强劲的生命力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2.在中国的发展
非正规金融形态在我国封建时期业已存在,当时常见的如合会、典当行等。其发展几经沉浮,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非正规金融在民间又逐渐兴起,其表现形式也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不断创新,种类越来越多。不仅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民间金融规模不容小觑,而且民间金融活动也蔓延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初步估计,全国的非正规金融资金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2]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调查发现,2004年1月-7月,湖北省的小企业和集体、民营企业的生产资金来源中,商业信用、民间信贷和各种欠款资金来源的比例已占43.6%,比2003年同期高出近15个百分点,而银行信贷资金比例下降为41%,降低近20个百分点。[3]根据林汉川等人对北京、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广东、云南七省市的14000多家小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个体私营企业中有贷款的比例为52.9%,其中26%来自非正规借贷。
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指出,2004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民间融资趋于活跃,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具有相对区位优势、行业优势地区的民间融资也相当活跃。例如,位于江西省大商贸、大流通地区的上饶市,2004年民间融资总量在14亿元左右,相当于当年贷款增量的1/3以上。可以说,“在中国现实经济格局下,如果缺乏了非制度金融,那么经济的较高增长几乎是不可想象的”[4]。
我国民间存在的如此庞大的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目前基本处于自发状态,仍游离在政府的监管视线之外,不但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引导与适当支持,而且常常是在造成了较大范围的恶劣影响之后被予以坚决取缔。这些并不经常发生的非法集资、倒会等恶性案例的存在,在经过媒体的报道与宣传以后,给社会公众以及官方造成了这样一种映象: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引致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更是恶化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加大了它运营的政策风险与经营风险。我国的这一现有局面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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