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企业组织架构的盛行不能掩盖商个人的基石地位,商个人乃商人体系之核心,其因循市场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本质而历久弥新,在网络科技助推下,更是逐渐走向勃兴。但囿于大企业观的强势主导,小微色彩浓重的商个人在我国未得到足够重视,其制度供应严重不足,且内在关系含混,无益于商事创新的推进。实践中,《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理念为商个人体系提供了粗浅的架构尝试,但民商思维的殊异决定了其非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商个人的法律弊端,还可能引致商人体系与民事主体之混淆。问题之解决应从商事特质出发进行制度性回应,明晰商个人的营业自由权利,加强商个人内部的区分度塑造,并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来统合共识。
关键词:商个人;商主体;商事登记;营业自由;民法总则;商法通则
文章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