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价值,其中前者通过政府制度供给的方式维护,后者则由市场竞争机制予以保障,这是该战略实施的理论逻辑,其法治保障也围绕此展开。政府方面,中央政府应在尊重地方差异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财政、金融以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法规,地方政府则应从城乡一体、户籍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公共服务职能。市场方面,从微观层面来看应通过竞争执法与私人执行的相互协调具体保护各区域经营者的竞争利益;从中观层面来看竞争法应进一步发挥其"创造"竞争的功能,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限制部分区域公权力对竞争秩序的妨碍;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应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从而在全国建立起统一、开放的竞争体系,实现整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相关司法对策研究”(ZGFYKT201603)
文章出处:《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04期(CSS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