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更迭的速度向来出乎人类意料。二十世纪100年发生的种种技术变革已远超在此之前历史可测维度上“嵌刻”的变化之和。在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十年“信息社会”、“互联网社会”刚被人们打上时代标签后不久,“大数据时代”(The Age of Big Data)就马不停蹄奔涌而至,将人们裹挟入又一轮变革浪潮之中。不同于以往信息浪潮中技术推动呈现出局部、被动和渐进之势,现今的大数据时代显现出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推进和迅速延拓的特点。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已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指代(如当前风行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其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代称,是人类发展与社会关系因应调整的一次全面审视。大数据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甚至,有专家大胆断言未来几年内“网络法学教育将会替代传统的实体法学院教育”。传统的法学教育近年来一直备受苛责,无论是教学方式还是培养内容,都难以达致培养契合当下社会需求的人才的目标,如何借助大数据发展的契机来主动适应现代教育需求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人才需求变化
教育的根本使命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最基本的评判标准是其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否具备融入社会的能力。法学教育素有“精英教育”之称,法学院培养的学生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更有一种高度因应社会发展需求、参与制定社会规则的天然使命。大数据时代“社会生态”的剧烈变革对法学人才需求的变化有着深刻影响,尤其在人才的知识谱系、学习方法、创新思维及实践技能等四方面期待正面回馈。
(一)完备的知识谱系
知识谱系,亦即知识架构,是个体掌握的不同知识的内在组合分布。大数据最基本的特征就是5Vs,即海量的数据规模(volume)、动态的数据体系(velocity)、多样的数据类型(variety)、易变的数据结构(variability)和精确的数据分析(veracity), 大数据背景下各种知识交织融汇,更新速度更是呈指数级增长。在知识高度聚合流动的当下,社会发展亟须人才具备完备的知识谱系。一方面,在知识架构的纵向时间维度上,人才应对本领域的新事物新知识有所了解。与以往社会不同,之前习得的知识或可终生受用、百用不疲。现在知识更新周期缩短,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既有经验知识在化解新问题上往往力有不逮,需要人才对新事物有必要的认知。另一方面,在知识架构的横向延展维度上,人才应具有更广阔的知识涉猎。目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更为突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更是加速了问题的暴露,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问题颇为复杂,仅依赖单一专业的知识难以有效切入问题,而掌握必要的其他关联学科知识(如法学外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能为问题化解提供全新视域,“复合型人才”更受社会青睐。
(二)高效的学习方法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使信息获取更为便捷,信息封锁区隔的问题逐渐式微,传统的知识垄断鲜有“存活空间”。但大数据的本质是技术应用,技术是天然的“双刃剑”,伴随着信息集取便利而来的还有巨量信息的过载、杂乱和无效,这就对法学人才提出了新的能力要求:如何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用有限的时间高效率地收集、识别、处理目的信息,此能力不同于人才“知识谱系”的认知累积,其是更进一步意义上的具体“方法论”上的要求。这种方法论至少包括三层要义:“恰当择取”+“高效达成”+“新工具驾驭”。“恰当择取”是在面对复杂问题时,个体具备足够的识别和规划能力,能寻求最优方案来化解困境,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初步信息获取或浅层信息处理(毕竟这些工作已完全可藉由计算机或机器人完成,其几分钟的工作量可抵自然人数月工作量)。“高效达成”意味着在大数据时代,效率的价值更为凸显,在具备恰当方案的基础上法学人才可高效达致目标;而“新工具驾驭”则要求新时代的法学人才不能仅具有自身主观学习方法,更要有通过辅助工具达成目标的能力。大数据时代可实现“人机”高度互动交融,藉由新工具(如icourt流行的“可视化方案”)可更好地实现认知社会、融入社会、助力社会发展的目的。
(三)创新的思维模式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动力,大数据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创新的结果,创新思维在大数据时代更为重要,无论知识习得还是学习方法,都需要创新思维的引领。值得反思的是,法学专业素以严谨著称,从法学基础理论到法律规范,无不要求高度的逻辑性,因而,法学人才也不自觉地给社会造成了一种灵活不足、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的固见,这种固见其实过于片面,法学人才不仅可以具有创新思维,而且在大数据时代中更能发挥创新引领的作用。这种创新思维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技术创新,实际上,无论新式交易规程设计,抑或独特的论证过程等举凡有突出的不同寻常的想法,均可被视为创新思维。大数据时代各种知识的内在阻隔被疏导打通,社会发展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具有创新思维的法学人因其对社会高度的自适性才将备受欢迎。
(四)娴熟的实践技能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是空洞的“纸面文字符号清单”,是否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是关键的考量。实践技能如同桥梁,将知识、方法、创新思维和社会需求有效对接。在当今社会快速演进的大数据时代,实践技能的作用更为凸显,没有充足的实践技能,再多的知识储备和方法论也对问题解决作用甚微。实践性是法学的学问品格,经验理性是法学的实践性格。法学是“社会科学”,其以“实践”为基本面向。无论从事科研还是实务工作,唯有具备扎实的实践技能方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当前,学生实践技能存在“短板”也是目前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教育问题。2012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亦提及“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强化实务技能培养,培养“应用型人才”,就是对此问题的现实分析与政策回应。如何有效因应大数据时代的人才需求变化,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具有实践技能的人才是当前法学教育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
传统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已难以有效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
大数据时代的法学人才教育应以培养“完备的知识谱系”、“有效的学习方法”、“创新的创新模式”以及“娴熟的实践技能”为目标导向。但囿于目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上存在显著问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难以有效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
(一)教学内容陈旧局限
传统教育模式围绕着“教材、教师、课堂”展开,其中教材又是传统教学模式的内容核心来源,教材的重要性在法学教育中毋庸置疑。然而,现实中教材内容却有诸多局限性:首先,教学内容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纵使近些年出现了诸多国家规划教材和特色教材,也远远滞后于社会变化,无法反映最新社会动向。其次,教学内容过于局限,存在学科固化的问题,缺少跨学科复合性内容,知识面过于狭窄,缺少延拓,无法给学生关联领域的专业知识。再次,教学内容过于偏重探讨法学学科的学理问题、流派之争和历史沿革,欠缺实践导向的内容,大多内容局限于从理论到理论、用概念去解释概念的自说自话,无法为因应实践的职业教育提供学习环境。虽然法学界已认识到教学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力图通过增大案例内容来丰富实践知识,但鉴于教材篇幅有限以及案例择选的标准不一,实践性内容教学沦为理论内容的附庸。陈旧、局限、欠缺实践导向的教学内容导致学生仅识记理解所学教材的单一内容,无法为人才培养提供知识谱系延拓和实践能力提升的内容“土壤”。
(二)教学方法单一粗劣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仍局限于课堂讲授,以单向灌输教育为主,是一种粗放式教学,少有互动式、讨论式、体验式方法的采用。当前法学教学仍未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信息化、数字化,大多数教学技术仍局限于PPT、QQ群、微信群、邮箱、多媒体课件以及不甚普及的远程教育系统,对技术的适用进展已远落后于时代步伐,即便是近年来风行的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曾一度备受瞩目,但其适用仍然寥寥,且其本质是一种为普通的线上教学工具,难以实现真正的教学反馈。传统的课堂教育都如此,更莫谈实践教学课程了,实践教学主要由法律诊所、模拟课程以及校外实习组成,这些课程形式胜于实质,例如法律诊所和模拟课程中学生仍要依赖教师,教师也多不自觉地回到课堂教学思维当中,仅通过几则案例和粗劣的PPT应用无法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象征意义高于实践意义,而被寄予厚望的校外实习更是频被吐槽,教学方式被简化为“走过场”,实习学生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接受的多是临时性的工作,如整理、装订卷宗。诸如此类的单一粗劣的教学方法无法生动地教授知识、传习技能,学生的实践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三)教学评价体系畸形
教学评价机制是对教育效果检验的过程,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手段,其作用不仅在于对既往知识的检验,更在于通过评估督促未来的学习,以实现教育预定的目标。教育目标是评价机制明确的前提,但审视我国当前的教育目标,存在着偏重理论化、缺乏实践导向的问题,在其影响下大多数法学院校对传统课程还停留在单纯依靠考试进行评估的阶段。这种方式以结果为导向,重在甄别证明,只利于实现认知评估,即对学生的学习和掌握的知识进行检测,无法对学习“过程”进行“行为评估”(测评学生在课程学习前后的变化)、“态度评估”(测评学生在课程前后的不同态度)和“实作评估”(测评学生执行“专为评估而要求学生执行的任务”),难以实现教学评估的多维度、多向反馈。这种单一的成绩评估方式导致学生唯成绩是大,考前突击学习、死记硬背是成绩优良的“保障”,抑制了创新思维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实践教学方面的问题则更为严重,学生成绩大多由教师的主观意见评定分数,如此模糊的评价随意性较大,无法反映学生具体能力的提升变化。这种评价体系的畸形无法显示教学的实质问题所在,不利于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诊断”和改进。
(四)教学组织生硬僵化
教学组织自17世纪夸美纽斯确立班级授课制以来,教学活动的基本机构即被就被定型,至今法学教育依旧是如此,并未有显著变化。正如有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在《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中所言,假若19世纪中叶的外科医生穿越时光隧道来到现代,由于现代科技对外科医学的改变之大,对他而言全然陌生,而同样的教师来到现代,他会发现除课程内容有所变动外,现代科技对教学组织、教学方式并无根本改变,他可立即着手教学,穿越至现在,依旧可适应。但医生则未必,毕竟医学变化日新月异,但法学教学方式却少有变化。这种班级制的教学模式映射了工业化时代标准化、规模化的人才生产需求,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成功解决了大规模知识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然而,这种教学组织模式生硬地采用统一的教学内容、教学任务、教学进度,很少顾及不同学生的差异,难以反映学习者的个性化需求。课堂宣教式教学亦教师为中心,剥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知识传授上也预定了知识体系,导致被动填鸭式教育,不利于塑造学生的独立性、发散性、批判性及创造性思维。
三
大数据对法学教育的全面革新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难以因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不仅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更为成熟普及,为大规模深度融合数据体系提供了条件,而且教育对象也多为90后“数据原住民”(born digital),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适用基础。基于当前时代背景下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法学教育进行以下四方面革新。
(一)教学内容的全景式选择
教学内容陈旧、单一的问题可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高容量、动态性、共享性特质予以改进,这种海量数据支持云平台资源的“全景式选择”,可为教学开展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直接便利地选择阐释学习主题的基础性知识、背景式知识,有利于突破过于传统的囿于学科领域的教学内容选择方式,使教学内容突破教科书等来源限制。而且这种内容选择不同于信息时代对互联网技术的初级使用,其不再是简单的内容搜索汇集,而是数据信息粒度的精准提炼,以契合学生个性数据内容的准确匹配为前提,实现教学内容的精确与丰富。同时,大数据下云技术可有效降低信息搜索技术成本和经济成本,改变原来IT基础架构,将负载均衡、虚拟化、网络储存、分布式计算等综合容纳后能提供更多、更及时的服务。在大数据技术的整体连接下,教学网络资源子程序可高度融合,即可剔除过于陈旧的知识和过于凌乱的知识碎片,又能定期根据数据资源的自适性属性动态更新知识,实现教学内容“传统基础”与“现代新颖”的有机结合。如此,可有效满足人才培养对知识谱系“宽度”和“新度”的需求。
(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采用
教学方式的转变与受教学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变化。传统单一的讲授教方式鲜有技术运用,即便使用也局限于缺乏交互的、反馈的简单工具。在大数据浪潮下,为了保证学生习得知识、获得方法,应多层次、多路径地采用新教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同步远程学习模式——传统课堂讲授的升级版,师生参与在时间上同步、空间上不同步,这与当下火热的“全民直播平台”极为相似。可实现即时通讯和双向互动交流。(2)非同步远程学习模式,涉及到参与者时间和空间的分立,教师录制讲座内容,学生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限次数的随时学习。(3)翻转课堂,也称混合式学习,主要指在线辅导和面授指导的结合。学生先通过教学视频资料主动在网络上学习,后在课堂上与老师进行深入的探讨交流。这些方式的创新使用可使教学不再局限于课堂,从而延展了法学教学的时空场域。而且,相关资料均可在云平台获得,学生对传统课堂依赖降低,学生先自主探索、合作学习,后集中反馈交流,教师由灌输者变为指引者,学生由被动接收向主动学习转变,有利于学生方法择取能力的提升,增强其发散思维和创新意识。此外,在实践教学中,更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场景模拟课程,构建虚拟仿真的法律实训平台,进行体验式学习(如英国的Ardlloch),如此沉浸式情境教学方法更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评价的精细化管理
单一粗劣的传统教学评价机制严重影响学生的实践能力、学习方法以及创新思维的培育。而大数据技术基于云的学习平台、学习终端的广泛应用,可收集学生的过程性数据(如学习行为、学习表现、学习习惯),通过采集分析系统的数据挖掘、比照、整理及分析,实现教学由一次性、间断性的评价向过程性、伴随性评价转变。进而从有助于教学评价走出粗糙的经验主义泥淖,迈入精细的数据主义。依靠大数据应用进行的归纳与整理使教学评价的反馈更为精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经验的粗糙估计,亦有利于在学习分析(learning analytics )过程中发现教学、学习规律,可为实现教学优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参考方向。因此,评价体系的重点转向和精细化分析将促进在学生掌握知识的基础上,全方面提升个人能力。
(四)教学组织的个性化延拓
英国大数据研究先驱舍恩伯格认为,“大数据能够收集对过去而言,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集聚起来的反馈数据,我们可以迎合学生个体需求……通过概率预测优化学生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改变了与教学有关的知识获得方式,扩大教学活动所处的时空环境,师生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信息终端联结大数据平台,突破传统教室对教学信息的封装及对教学环境的限定。每位学生发展的依据从依赖于老师的有限理性判断转变为对自身学习过程的数据分析,个性化教学将成为可能。具言之,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实现法学教育的“私人定制”,通过数据处理对师生教学行为的精细化描摹,使合适的人能得到合适内容,引导学生自主选用教学资源、自主调控学习行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进而学生可基于自己的认知方式选取教学内容的表达方式、依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教学内容的呈现顺序、遵循自己的学习习惯灵活调控教学时机和氛围,逐步实现由教师主导的统一步调式教学过程转化为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安排的、多线程的异步化学习。在班级概念弱化的信息化环境下,学生能在技术辅助下全面分析自己的学习行为、从中归纳总结、接受反馈并开发最大学习潜力。从而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的热情,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四
对大数据应用盛赞背后的教育本意不应被冲淡
大数据确实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其对各行各业革新的力度确实空前,甚至现在网络上有观点鼓吹其是“万能技术”,将来在教育行业中会取代传统教师。对于这种热议尤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其实,我们愈对大数据充分利用,反而更凸显出教师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传统教育中原本横亘于师生间的显性知识鸿沟,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不断消失;但是法学隐性知识传承中所需要的经验体悟却无法完全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获取。互联网以显性知识为主,部分隐形知识一旦脱离了它所依附的知识主体而以视频录音形式呈现时,它们就已经获得了外化的载体,与主体产生了距离。即便是在线视频可随时交流,也因面对的是图像——完全虚拟化的交往场景,囿于意义表达的时空距离基本缺失,教育本应具有的社会情境限制也被冲淡。
在利用大数据技术改革法学教育时,尚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教师作为桥梁纽带,应提升数据素养,明确如何获取、分析和使用数据来支持教与学。其次,大数据的使用使得学生都被抛掷到信息海洋中,学生活动透明性大大增加,要注意对其数据隐私的规范使用,避免以个性化服务为目的的海量数据采集分析过程中出现隐私泄露的问题。
文章出处:《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02期(CSSCI集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