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多个税种从地方税变成了共享税,共享税在税种数量、涉税收入方面更加突出。然则,目前我国对共享税标准尚无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共享税运行的政策性、随意性较强,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为构筑财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尤其需要构造体系化的共享税标准机制。一方面,共享税标准必须坚守标准法定、明确收益归属、践行稽征经济等基本准则,明确共享税标准的设定和调整权限;另一方面,基于现有的以共享税为主、划分税种为辅的税制模式,短期内仍可以比例分享作为主要模式,但未来的共享税应形成以附加税(税率分享)模式为主,辅之于税基分享和比例分享的标准体系。唯有如此,方可实现共享税标准的组合适用与税制互动,深入推进分税制之实践,深度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实现共享税的规则之治。
【关键词】共享税;分税制;标准再造;体系建构
文章出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