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阳: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统合建构——以偿债能力为中心展开

作者:张阳 发布时间:2018-05-03 10:17: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囿于“重股轻债”观念桎梏,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本质与特性被漠视,现有制度过多依赖和参照股票,致使公司信用债信息披露陷入“同质、粗糙、形式”的碎片化困局:监管架构“四龙治水”,信息披露监管错位失序;制度供给碎片零散,规范内容空洞乏实;信息披露平台割裂分散,重复建设低效拉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股债差异,明晰公司信用债的本质与特性,从总体思路与基本进路出发,以统合规制为主线,以偿债能力为中心,建构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关键词:偿债能力、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合建构



文章出处:《证券法苑》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