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谁是社会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组织设置、权能配置方面的不足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可以是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成为独立法人,致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人主体身份分离。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履行着社会保险人的职责,立法需要明确定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着重从主体、组织和财务三方面将其塑造为独立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的独立法人。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人 事业单位法人 财务自主
文章出处:《时代法学》2016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