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安: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李安安 发布时间:2016-09-13 10:03:00         下一篇 上一篇

  要: 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之下,禁止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的默示性规则被打破,分离的主要表现是空洞投票与隐性(变异)所有权,由此导致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制的股东投票制度出现了失灵。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其实施主体是以市场驱动型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在行为外观上表现为合同行为与技术操作行为的联结,在责任机制方面受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制约。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规制,需要引入合作规制的理念,将合约规制与公权规制进行合理搭配,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投票资格限制或剥夺条款、不当利益追回条款、信义义务条款的制度安排以及“实质主义”信息披露准则的确立,维护资本市场的法治秩序,实现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竞争性平衡。

    关键词:金融创新  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  空洞投票  隐性/变异所有权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批准号:14JZD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2015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法制的结构性变革”资助。


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及其法律规制_李安安.pdf



文章出处:《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