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特定技术水平下,3D打印产业的发展取决于3D数字模型的数量和质量。3D数字模型的创作、传输、交换及共享亦会关系到多方利益。此时,传统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一概地将3D数字模型判断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赋予其完整的著作权权能,会给其传播带来障碍。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独创性"的要求中,也包含了对作品创造性水平的最低要求,可以看作是一种趋于严格的独创性标准。因此,以独创性的角度对3D数字模型分类,并以相对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为依据,限制相关权利人对3D数字模型不合理的独占,有助于实现3D打印技术的发展与开放,并充分保护知识的创造者、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共享。
【关键词】 3D打印; 3D数字模型; 著作权; 独创性;
论3D打印数字模型的著作权_宁立志.pdf
文章出处:《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