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芳、罗勇:论我国劳动者解雇异议制度之完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30 16:11:12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雇异议权采用了与合同解除异议权相同的制度设置,即先解除劳动合同再请求救济。请求权属性的解雇异议权不适应劳动关系的继续性和人身性特性,制约着继续履行判决的实现,背离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标,应当引入形成权属性的解雇异议权。形成权属性的解雇异议权贯彻了事先预防的理念,劳动者的解雇异议可以延缓解雇意思的生效,劳动者在诉讼期间有权继续工作。在现行制度下,可以在劳动者提起确认解雇无效、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本案诉讼同时,通过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程序的运用,责令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弥补请求权属性解雇异议权对工作权保护的不足。 

【关键词】 解雇异议权继续履行工作稳定权

论我国劳动者解雇异议制度之完善_张荣芳.pdf


 


文章出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