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政虽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但如果没有法治的系统保障,财政也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法治财政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现行《宪法》的内在要求。现行《宪法》不仅为中国的法治财政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已经为法治财政建立了制度平台。无论是财政权的来源、财政权的实现形式,还是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抑或是财政平等主义,都可以从现行《宪法》中找到答案。正如所有的宪法制度一样,中国的财政宪法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权威性不够,且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而宪法的真正意义在于实施,其生命力和影响力也在于实施。可见,行宪、护宪、坚持宪法至上,既是新时期"中国梦"的核心要义,又是落实"依宪治国"精神的关键之举,还是法治财政实现的重要依托。主张财政立宪主义,并不是期望在短期内大规模修宪,更不是试图抛开现行《宪法》另起炉灶,只是希望现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能够得到真切贯彻。唯有如此,中国的财政法治才有希望实现。
【关键词】财政法治;人民主权;税收法定;财政平等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自主权研究”(项目编号:15AFX021)
法治财政的宪法之维_熊伟.pdf
文章出处:《财经法学》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