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育:试论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公共财产权

作者:叶金育 发布时间:2016-01-12 21:03:18         下一篇 上一篇

财税法与公共财产法不仅在外延上紧密贴合,而且在内核上体现了保护私人财产、合理使用公共财产的追求。从动态的过程来看,财税法所规范的就是公共财产。征税、收费、分享资产收益,属于公共财产的取得;财政资金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经营、政府会计,属于公共财产的管理;财政投资、拨款、贷款和采购,属于公共财产的处分。从静态的持有而言,如何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如何规范公共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也是财税法当仁不让的职责。可见,将财税法纳入公共财产法范畴,寻求财产保护的公共之维,并无不妥。但要证明财税法的公共财产法定性,则需深入研究公共财产权这一公共财产法内核。何为公共财产权,财税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权作何理解,权利体系怎样建构,直接关乎公共财产的取得、运营、管理和分配等,也基本描绘了财税法的运行轨迹。上述问题的回答,既要遵循财产法的普适规律,又要秉持公共财产法的视角,还得融入财税法的独特思维。唯有如此,才可能形成公共财产权的独特品质,奠定财税法的财产法基石。为达此目的,本文尝试以公共财产法为视角,立足财税法,对公共财产权做些许探究。

目次

一、作为财税法根基的公共财产权

二、走出公私两分法的公共财产权

三、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公共财产权

四、公共财产权的限制:以法律保留原则为审视工具

试论公共财产法视域下的公共财产权_叶金育.pdf



文章出处:《财税法论丛》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