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无“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持肯定观点,但此问题尚有分歧,解决此问题,必须探析“经济补偿”的功能,并以此为出发点,理清竞业限制合同的机理。因此,较之“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不成立说”更加合乎法理,也更能实现利益平衡。不论哪种观点,最终都归结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成立说”暗含了“张扬权利,限制权力”和“司法中立”的宪政理念,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公平博弈,同时达到破除博弈困境的窘境,实现劳动秩序自发演进与健康生成。
关键词:“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效力、不成立
无“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研究.pdf
文章出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