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著作人身权包含作者的人格利益及经济利益。作者的人格利益为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可作商业利用,著作人身权中的人格利益因而也可作商业利用。著作人身权可以评估作价,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转移,因此可作为出资客体。文章还探讨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等的出资主体,以及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出资客体的范围和限制。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 出资主体; 出资客体;
法学视角下著作人身权出资若干问题研究_骆增进.pdf
文章出处:《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