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回顾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我们发现经济法学界在锐意创新的过程中,严重冷落了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作为法学的子学科,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应该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协调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被抛弃。
关键词:经济法研究方法 回顾 反思 展望
在中国经济法即将迎来而立之年之际,关于经济法学反思的文章日渐增多,这本身即是经济法学回归理性和走向成熟的一个很好注解。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方法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然而,目前并不算特别年轻的中国经济法学却遭遇到了方法论上的巨大困扰,面临着如何走向开放和坚守法学品味的艰难选择,此问题能正确解决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的未来。因此,笔者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方法创新与回归法学之争
尽管经济法学走过了30年的风雨历程,但其毕竟是法学大家庭中新近成长起来的一员。与民法学、刑法学等较为成熟的法律学科相比较而言,其历史短暂、学术共识少、理论积淀浅、可资借鉴的研究范式少,是学界殆无争议的事实,这一切决定了经济法学成长的艰辛与不易。30年来,经济法在中国老中青数代经济法学者的艰辛探索和共同努力下,初步奠定了其在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其间或许受法理学界及其他部门法学界等方法论研究热潮的影响,也可能是想从方法论的角度来促进经济法学的成熟,方法论研究不断得到经济法学界的重视,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如张守文教授的二元结构假设及在其论著中所反复提倡和采用的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和本益分析方法;刘水林教授所提出的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岳彩申教授所提出的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周林彬等所主张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等已经在经济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近年来,经济法理论及研究方法的创新成为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在经济法学界内部,不少学者认为: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并不完全匹配,“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主张“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自己的方法”。[①]在第八、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经济法学方法都成为重要议题。《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物种进化与经济法——经济法的另一个认知角度》、《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及经济学考察》、《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基础与经济法的理念及特征》、《系统经济法》等一大批论著相继问世。在研究路径和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成本效益分析、系统论、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已经被经济法学者广为运用。创新,尤其是方法论的创新似乎已逐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最强音。
然而,经济法学界立志创新的雄心和勇气,却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尖锐批评和严重质疑。李曙光教授就对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提法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所谓“经济法的方法论有历史研究法、经济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观点都有很大的偏颇之处。上述研究方法也只是整个法学学科都在运用的方法,也不专属于经济法。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价值、知识符号体系、术语和逻辑体系,我们无法把它们分隔开来,经济法和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一
样,并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体系和基本范畴,它们都只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②]吴越教授在其文章中也清晰地表达了对经济法研究中的“泛经济法化”和“去经济法化”倾向的深刻担忧,指出经济法学要想寻求真正的发展,摆脱学术困境的惟一出路在于回归传统法学,更多地关注社会实践和社会现实。[③]
透过这场争论,我们不能不承认,在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整体评价和方法论的未来走向上, 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我们其中的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学者坚定地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界在极其艰难的困境中敢于创新、勇于尝试、善于突破,不仅为中国经济法学而且为世界法学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中国经济法学者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传统法学就法论法的局限, 扭转了法学自我封闭的局面,创造了中国法学甚至世界法学的奇迹 其对法学方法的贡献也将泽被后学。因此,在经济法方法论上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坚定地选择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而部分学者却针锋相对地认为,中国经济法学正在或者已经走入只关注宏大叙事而缺乏细化探求,只探讨抽象命题而抛弃实在研究之泥潭。经济法学不仅日益虚化,而且正在丢失法学的传承,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使人无法理喻的玄学,对中国法治实践贡献甚微,若非有意回归法学,经济法学将失去存在的价值。
本文无意也无力对经济法学的30年做出全面的回顾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这场方法论之争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通过反思,为经济法学开启更好的未来,如何处理学术创新与学术传承的关系则是这场争论的实质与关键所在。
二、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另辟蹊径
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是不少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之所以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创新,其主要的理由在于经济法具有浓郁的现代气息,而法学方法论既有的有限研究对具有现代性的经济法学研究不敷其用,没有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法,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用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似乎经济法已经特殊到了传统法学不能容纳的地步了。
经济法是法律大家庭中的一个新生成员,现代经济问题的复杂性, 别是国家调节经济目标的多重性,使得经济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社会性决定经济法在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时除了需要关注法的一般规则和实施效果之外,还必须从其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问题是, 我们应否过高地拔高经济法的这种现代性。试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社会利益调整器的哪一部现代法律能够脱离具体的社会语境而存在? 在商品、市场、经济利益无处不在当代社会,又有哪一部法律能够摆脱具体的经济利益纠缠而存在? 经济法固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殊性,但这种所谓现代性是与整个法律的现代化同步演进的。作为利益平衡手段和社会行为规则的属性没有也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 断地注入清风和活力,但我们不能无视法学研究自身的整体变革和进步。法律的社会学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的哲学分析早已为其他部门法学所借鉴和吸收,并在具体的行为规则和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然而,我们却无视法学研究的整体性进步,轻率地断言法学的固步自封造成了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从而盲目地主张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 甚至甘受垢詈, 也另辟蹊径, 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泽被后学。此种勇气固然可嘉,但难免有痴人梦话,给人贻笑大方之感。
在研究方法上固步自封,固然可怕,而吐故纳新,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 必须建立在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充分了解和把握的基础之上,更不能失去其学科应有的品性和范式。丢掉学术传承的盲目创新,将会失去自我。当一些经济法学者执著地认为大量借用西方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的研究术语和研究方法就是学术创新时,我们实际上已经在犯混淆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或者说研究结论之间的区别且有本末倒置危险的错误。经济法学论文被指责为半法学、半经济学或半社会学的“怪胎”也就在所难免。
的确,诚如不少学者所言,研究方法的革新与变异常常导致学科的革命。近代物理学也确实是由于其方法论上的突破而使其成为自然科学中最耀眼的一颗明星,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方法的变革及后继学者的发展使经济学不断向实证化、数理化、模型化方向发展, 这种演进趋势虽然也遭致了许多人的批评和质疑,但经济学却从此越来越成为一门实质意义上的学科。问题是经济法学能否再次演绎这种辉煌,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一厢情愿,而是需要遵循学术发展自然演进的规律。任何为创新而创新,都是非常危险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三、法解释学等应成为未来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经济法是以经济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法学传统研究方法是体现其学科特性的根基所在。尽管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内涵在中国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 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 “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是法学方法论最基本的内涵,[④]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证来设计、修正和运用规则,不仅过去而且将来都是法学最基本的任务,去此则不成其为法学。然而,这个原本为法学方法之核心的法律解释学,却被毫无声息地淹没在我们轰鸣的创新声中,被我们经济法学有意或无意地冷落了。“传统的法学方法不能解决复杂的经济法问题”,就是在这样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之下,在我们与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论战以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的大目标下,法解释学这一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被无情地遗弃了。
我们或许并不承认这种指责。但面对学界的质疑,若冷静地加以思索,其实并不难发现我们的病症所在。30年来,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讨论经济法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文章枚不胜数,寻求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及体系独立的努力无处不在, 然而具体研究经济法规范构成,探讨经济法规范在特定法秩序中的效力,探求具体法律问题的
章却乏善可陈。当民法学者在为物权法而忙碌,商法学者在为公司法、保险法的修改而献计献策之时,我们却在围绕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这些宏大命题坐而论道,而具体设计竞争规则的设计、金融运行准则的确立、资本税制的筹划、国有资本的运行等似乎都与己无涉。每一届经济法年会汇集全国的经济法学人,热闹非凡,但几乎年复一年地重复着诸如经济法地位与使命、国家政策调整与经济法转型等几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基础理论组的火爆基本上成了每届经济法年会都不会缺少的一道“靓丽”景观,而很多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正确的引导。这不能不反映出了经济法学界对研究和运用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的漠视。
我们也许能寻求无数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经济法学的产生后于经济法的产生,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肇始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全球不到120年的立法和学术实践无法与有数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传承的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同, 我们没有民法、刑法甚至行政法等都有的可以研究的法典和具体的案例;中国经济法生成的
根基与西方发达国家生成的根基不同,真正经济法立法时代还没有到来,我们能做的只是对实质正义和公平的呐喊,为未来立法作理论储备,可谓不一而足。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转型中国已经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很具体、很实在的课题,已经出台和正在制定的经济法或经济法规范为数众多,只是我们没有将我们的兴趣放在这些方面而已,或者说,我们还没有习惯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谈及法学的特质时明确指出,法学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⑤]经济法学要登堂入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就必须重视对规范的实证分析和研究,法解释学方法的运用应当成为未来经济法学发展的主流方向,这既是经济法学回归法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克服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虚化倾向的客观需求。
四、在研究方法体系的开放与法学传承的坚守之间寻求平衡
研究方法的成熟是经济法学走出的幼稚的第一步。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探讨和争鸣,无疑有助于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和走向真正的繁荣。强调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学回归,并非要固守经济法的法学传统,对法学以外的理论如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及社会学理论等保持警惕与盲目的排斥,从而把经济法学变成一个封闭的体系,相反,我们非常赞成法学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的更新。这种更新既需要正确地处理好引进与吸收、借鉴与提炼的关系,处理好研究依据与研究方法的关系,也不能脱离和无视法学研究的整体演进。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早已成为不争之事实,法律的价值分析、社会分析、伦理分析抑或经济分析甚至语义分析等都已经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内容,这些自然也应该成为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同样也会在经济法学未来的研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它们现在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学独有的方法,自然也不应该成为经济法学力主创新的方向。在此,笔者更想强调的是,经济法学是法学学科中的分支而不是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分支这一点,这就决定了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应该也必将是经济法学未来研究方法的主导性研究方法。
未来的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协调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 然而无论研究方法如何多元, 研究体系怎么综合,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被放弃。我们期待未来的经济法研究能够异彩纷呈而又不失其本色。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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