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的法律思考三

作者:孙 晋 发布时间:2009-03-28 13:07:59         下一篇 上一篇

四、社会危害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的社会危害

行政垄断不是现阶段中国的特有现象。西方经过10—13世纪的涉及欧洲大陆的商业复兴运动后,自由市场体制有了相应的发展,但与之相伴随的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也出现了一种不可忽略的对自由经济进行行政垄断的现象,如赋予某一行业以特权、给予新兴企业在特定区域生产、出售产品的垄断权,限制其它企业参与竞争等。后随着亚当•斯密“自由经济”观点风靡西方世界,由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引发的行政垄断才被逐渐消解。但即使是现在,美国、欧盟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也有行政垄断的存在,东欧、俄罗斯等体制转型国家更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垄断。

目前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毫无疑问,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平稳的发展环境。

(二)解决行政性垄断的对策

从宏观层面而言,首先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对于行政垄断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无疑是其本质的特征。行政垄断的根源就在于政企不分,一些企业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逐利,同时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经营上实行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破除行政垄断,必须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主体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按照国际惯例,对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制度,组建形成数家竞争性公司。

其次,加快相关立法建设也是相当重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的状况看,仍存在立法形式散乱、冲突,立法内容不完备,没有规定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等不足。

对此,我们呼吁以实现经济民主为目标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19]对相关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禁止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行为,鼓励市场竞争,建立健康完善的竞争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最后,加强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是既可行又有效的举措。

这是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如立法审查一样,世界各国也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制度,只是在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审查范围、审查依据等方而各具特色。我国宜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反行政垄断法规定可起诉的造成垄断的行政行为类型,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置反行政垄断救济的具体程序,真正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法律救济,并通过此手段达到控权的目的。

 

就三峡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恢复问题,关键在于解决通向大坝的公路封锁垄断经营。封锁垄断经营所产生的后果已严重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三峡总公司不是常规意义上的一般企业,而是一个带有公用性质的企业,通过其投资建设的三峡对外公路不能视同为一般企业专用道路。而且随着三峡大坝全线建成,三峡工程的主要矛盾已逐步由工程建设转移到移民安置和坝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因此,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适时调整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的管理方式。

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部门关于“专用公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的解释: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该专用公路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所谓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是指该专用公路的社会公共运输量已超过其主管单位的专门运输量。目前三峡大坝已全线建成,工程专用的使命已经完成,该路应依法变更为“国道”或者“省道”,回归社会,服务人民,用之于“公共运输”。

据悉,2007年2月13日在国务院三峡办主持召开“三峡船闸完建期综合运输专题工作会议”上,宜昌市政府在“情况汇报”的材料中再次提出了“尽早开通三峡专用公路”的建议,建议说“三峡专用公路是到目前所进行的应急翻坝转运的唯一的一条由我市主城区直达坝上的陆上通道,为确保三峡工程的正常施工,三峡专用公路在工程建设期有必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三峡工程建设进入收尾期时,从服务地方经济、确保长江水运畅通和三峡坝、库区社会稳定的高度来看,三峡专用公路都应该尽早开放。”[20]

   解铃还需系铃人。三峡总公司和三峡旅游公司一旦放弃对三峡专用公路的垄断经营,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问题得以解决的那一天就不会太遥远了。

 

注:本文发表于《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2008年全文收录于王健教授和徐士英教授主编《新世纪经济法的反思与挑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依据该成果的主要观点,2007年3月16日作者与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教授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等反垄断法学者联合署名向国务院领导上书,反对三峡旅游公司垄断三峡大坝等旅游市场垄断行为,呼吁打破三峡道路封锁和消除旅游垄断。《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新闻网、新华网、网易、腾迅等多家纸质和主流网络媒体对本人观点予以转载或广泛报道。

 

 



*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 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

[②] 雷剑峤:《争夺三峡大坝》,《南方周末》2006-11-16 ,C17版。

[③] 向小文:《打破行政垄断的桎梏》,《市场报》2006-10-13, 第2版。

[④]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四版),胡代光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11页。

[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理论和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⑥] 张瑞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探索》,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⑦] 王学政:《中国反垄断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王晓晔编:《反垄断法和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⑧] 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129页。

[⑨]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83-285页。

[⑩]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37页。

[11] 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12] 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75-289页。

[13]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14] 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73页。

[15]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50页。

[16] 徐士英等:《竞争法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4-195页。

[17]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1页。

[18] [美]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1页。

[19] 朱宏文,王健:《反垄断法——转变中的法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0]桂慧樵:《三峡旅游垄断经营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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