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享有举债权的省级政府“代举”市县级政府专项债,具有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与帮助无举债权的市县级政府筹集资金建设地方的双重功效。然而,“代举”机制的层级化举债逻辑与专项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存在冲突,制约了专项债券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唯有将省级政府集中包办的“代举”机制,转换为市场主导、全程监督的“核举自发”机制,方可使专项债券制度回归社会融资功能,迈入横向政社共建共享、纵向权责协调匹配的简约高效路径。当下,采取省级政府“核举”而市县级政府“自发”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模式,需要完整配置市县级政府的“借用管还”权责,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管监督职责,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调节机制。
关键词:地方债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举债权 发行机制 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