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控制大股东及管理层的过度涉险行为、防止金融风险积聚并扩散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特殊使命,更是金融得以稳定的根本所在。实证研究表明,破坏性极强的金融危机往往源起于公司治理的失败,并主要表现为股东控制或内部人控制下治理权的失衡问题,本质是监督权的虚置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为当下公司法的修订提供了较好的参照物,对比分析发现,当前我国的监督权改革方案未改变“监督主体身份依附性”的弊病,也未采用整体主义视角予以联动修改,其结果可能导致现有监督权的进一步弱化。为此,金融稳定取向下的公司法修改,应当以整体主义视角下的监督权强化为主线,在坚守股东本位的同时约束股东权利,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并强化经理层职权,为债权人参与监督提供制度基础,并且以细化董事会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监督标准和扩展监督范围为框架构建一元制下的监督型董事会。
关键词:金融稳定法 公司法修订 公司治理 监督机制 整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