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罗马条例I》确立了欧盟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赋予当事人有限的协议选择法律的自由,在当事人未协议选法时根据客观连结点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并就法院地国和合同履行地国的优先性强制性规定确立了不同的适用规则,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平衡。我国虽建立了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但存在强制性规定认定宽泛与功能错位、冲突规范关系模糊与适用混乱等问题。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应当坚持强制性规定适用的谦抑性,谨防强制性规定的滥用;允许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并引入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私法自治的侵害;细化现有客观连结点的内涵,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例外条款。
关键词:欧盟国际私法 《罗马条例I》 涉外劳动合同 冲突规范 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