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流行观点认为,中国应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一判断未充分考虑企业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代理权下沉"。中国公司的组织构造是一种夹层结构——董事会居于股东会与经理层之间,此种夹层机制导致决策层级多、效率低下。公司内部至少存在四层代理权,组织法应介入多层次内部代理行为的调整。拥有法律强权的董事会,在实践中早已"形式化"。大量公司经营决策是由经理层完成,"决策者不管理、管理者不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必要将董事会从日常经营事务中解放出来,让其致力于公司战略改进和经理层评价,股东会也应远离具体经营。由此,公司法应夯实经理层的经营决策职权,与其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如认可"经理人中心主义"。为保持机构弹性,还应允许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股东协议等方式修正公司机构的法定职权,以此维持公司治理世界的弹性结构。
文章出处:《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