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目前,我国主要实行证券中央对手方结算,尽管其能降低结算风险和成本、提高结算效率,但是其不但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基础不明,而且集聚了结算风险、未能真正实现货银对付,并且易导致资金和证券的流动性与结算风险管理标准降低。区块链能够满足证券结算的功能需求、实现自动结算、保证数据一致性且无法篡改,能够有效解决中央对手方结算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具有取代中央对手方结算的巨大潜力。但要实现区块链证券结算,必须在法律上对该技术的应用予以确认,赋予区块链数据以证据资格,将原有的破产隔离机制延伸适用至区块链证券结算,同时必须明确区块链结算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关键词:区块链;证券结算;中央对手方;证券法
文章出处:《北方法学》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