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碧华:“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6 20:01:41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提要:资本认缴制存在""""两个阶段。与""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关键词:认缴制; 股东出资; 催缴制度; 公司自治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19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