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

作者:王天玉 发布时间:2016-07-10 23:42:43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关键词】网约租车;劳动关系;从属性;Uber案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5M570067);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的成果

 

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_省略_京_沪_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_王天玉.pdf

 


文章出处:《法学》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