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利阳: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以联合抵制为视角

作者:侯利阳 发布时间:2016-12-06 23:12: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四个行为类型化的原则,即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两分、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有别、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分割、横向行为与纵向行为相离。这在降低执法难度的同时也带来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分类体系都不具有绝对性,而由此滋生的跨界行为又会引发适法错误。我国联合抵制第一案中所暴露的问题正是由此而起。本文经过比较法研究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联合抵制在来源上具有多重性的特点,其类型化原则取材于欧盟,但处理模式却又借鉴自美国。这种二元但却不一统的矛盾正是解决联合抵制分析困境的关键。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本文对联合抵制做出了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其子类别分别构建了分析框架。

关键词】:反垄断法 行为类型化 跨界行为 联合抵制

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以联合抵制为视角_侯利阳.pdf



文章出处:《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