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乃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极为重要的当事主体。实际用工关系标准体现了劳动法的形式正义观念,其以组织、分工、分配与身份为基本判别依据。而商事主体标准则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判别的实质正义观念,其不仅关注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资格的确立,而且关注这种具有法定合法身份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够承担起在法律上可以实现的责任。劳动法学和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概念的研究,当然必须要兼顾这两点。所谓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能够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契约,对劳动者享有劳动管理权利和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劳动法
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学判别_理论与实践的考察_秦国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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