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金融系统越来越成为一个不确定的复杂系统,决定了中国公司金融法所本应具备的适应性品格。这要求中国未来的《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改革应适应金融系统的自组织、进化规律,对以往的"法律家长主义"为特征的"金字塔形"、"树状"法律结构进行结构主义解构,还原中国金融法的合同与交易本质,从而在复杂金融世界中探寻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的简约法律规则,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复杂性 金融系统 金融法改革 资本市场治理
“我们可以对复杂金融世界里的简约治理规则做一个简单的勾勒: (1) 通过清晰界定金融当事人的权利边界,使金融参与者便于进行"科斯式谈判",同时降低当事人守法的难度与成本; (2) 金融法律应具有可获性、可预期性与易于理解; (3) 构建的金融法律能够使非正式规则和社会关系支持金融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并在条件许可时适应性地、及时地将非正式规则转化为正式法律规则; (4) 金融法律规则的设计应与当事人的自我利益构成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5 )金融法律应对现实复杂金融世界时应能够迅速洞察到涌现的金融秩序并对之保持开放与包容,尽可能地使参与者积极地参与治理规则的修改。为了达成这种"多中心"治理秩序,使中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成为自然扩张的合作秩序,我们需要改造先前存在的公司金融法的人造"树状"结构,通过放权、引流、培育"抗大股东和董事"的抗衡力量、反欺诈与操纵、反金融寡头、鼓励私人诉讼、司法独立化等法律改革,改善过往压抑的金融生态环境,最终完成向自然生成的网络型新金融秩序转型,这对中国来说,将是一场伟大的结构主义法律转型,同时也将是未来中国资本市场大繁荣的新机遇!”
张建伟:复杂金融世界里的法律变革.pdf
文章出处:《金融法苑》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