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微博转发"过程中为评论、推荐等目的大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适当引用",也很难归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范畴。"三步测试法"虽然是关于著作权限制的一般条款,但只具有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功能,不宜作为扩展著作权限制范围的依据。我国没有采用"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未来也应该审慎选择。网络环境下日益变化的消费性使用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保护消费性使用依然具有正当性。合理的选择是继续规定"个人使用"的著作权限制条款,同时辅之以"三步测试法"的检验,以维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消费性使用;转换性使用;著作权限制;“微博转发”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著作权制度应对与变革研究》(15BFX14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问题研究》(3095012102);江苏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网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研究》(14HQ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出处:《法学》201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