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证券市场的无纸化为资本交易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对资本法律体系建构提出挑战。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仅在QFII、境外持有B股、国债回购中涉及间接持有体制,这与国际金融主流背景相逆。通过反思与释义我国现行《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CSD职能定位、客户资金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等亟待重估。在2015年《证券法》修订的趋势下,有必要通过引入间接持有体制来弥补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问题,避免人为割裂CSD与投资者直接的法律联系,明晰证券登记结算环节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确定CSD责任承担。
【关键词】间接持有制;证券法;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投资者保护基金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国家豁免问题新发展和中国的选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2)A10)
我国的跨境证券持有体制_现状_问题_建言_张建.pdf
文章出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