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平: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制度之完善——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分析

作者:王太平 发布时间:2016-02-05 16:55: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法中适用较多的条款,它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具有非设权特征,在商标保护上居于补充地位。从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名称、包装、装潢”,其构成要件包括“知名商品”和“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存在着保护对象错置问题和保护对象的构成要件扭曲问题。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就应该取消“知名商品”概念,明确该条款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未注册商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95)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