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公司资本的核心概念疏证

作者:李建伟 发布时间:2016-02-28 11:06: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资本三原则在两大法系公司立法上存在形式化的差异,实则只是规制程度上的不同。法定资本制的含义不仅仅指向资本的形成阶段,而应该适用于资本形成、维持与不变的所有环节。将法定资本制仅仅定位于资本形成环节不仅会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而且会产生一些制度设计的误导与弊端。资本三原则也并不具有决定资本制度的作用,在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制度的联系中,历史的因素远远大于逻辑的推演,资本制度的设计及形成更多由核心利益衡量所决定。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废除最低资本制之举,并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体系,最低资本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下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选项。对公司资本诸核心概念的追根溯源,将有助于理解现行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真相及其改革趋向。

关键词资本形成制度;资本三原则;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制;任缴制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SFB2032)的阶段性成果

 

公司资本的核心概念疏证_李建伟.pdf

 


文章出处:《北方法学》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