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改变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符合商标法的原理,是我国商标立法的重大进步。在混淆可能性和相似性的关系方面,二者都是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要件。相似性为前置性要件,混淆可能性为结果性要件,混淆可能性可从主体、程度、类型这三个方面来解释和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应是物理意义上的相似性,而非混淆可能性语境上的相似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的证明标准不应过高。
【关键词】商标侵权判定;混淆可能性;相似性
【基金】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发[2011]76号);2015年湖南师范大学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
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_对我国_商标法_第57条第2项的解释_姚鹤徽.pdf
文章出处:《法学家》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