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性监管是一种主导性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但其内在缺陷不可忽视。在中国,尤其存在如下问题: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事后执法力度和明晰性不足,过大的行政权妨碍了市场自律机制发挥,偏离监管者中立本位,直接干涉市场运作。而其原因主要是:证券监管目标时常受到其他政策目的的影响,国有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政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监管者权力行使的受制约度和被问责度较低,掌控的市场资源却很多。作为一种针对性的平衡策略,证券民事诉讼的发起和处理机制都能相应地予以裨益。
【关键词】 证券监管; 证券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 证券法;
政府性证券监管批判及与民事诉讼之权衡_缪因知.pdf
文章出处:《交大法学》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