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问题,须考虑到在市场竞争与产业安全、效率、公平、价格及产品质量等诸方面之间的平衡。在体制层面,应进一步引入竞争,推进民营化并完善特许经营、价格管制等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改革。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层面,应以“允许结构性垄断、一般适用”为原则,促进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配合,着重对资源性公用事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等具体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资源型公用事业;价格;民营化;政府规制;反垄断法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BFX184)的研究成果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_史际春.pdf
文章出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