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权被认为来自罗马法上的"Actio",但罗马法上的诉权其实是类型化了的诉讼程序,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被许可运用的特权。不同的诉权是实现不同诉求的程式(仪式)。私法诉权说完成了诉权的权利化改造;公法诉权说将诉权从私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诉权观念的革命。二战后,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繁荣为诉权人权论的浮现提供了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法律程序主义让诉权人权论走向成熟。以诉权人权论为基础构建的司法结构,是一个要求充分尊重诉权的主体地位、包含诉权与审判权商谈机制的结构。诉权的人权性质使得诉权具有绝对性,不得为诉权的实现附加条件。诉权不可放弃,放弃诉权的契约没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不可否定,只能经行使而消耗。在诉权人权论下,民事诉讼目的当确定为"公正解决纠纷"。
【关键词】 诉权; 人权; 程序; 公正;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为人权的诉权理论——从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展开”(项目号08BFX062)阶段性成果;南京大学法学院“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制发展”资助
论诉权的人权属性_以历史演进为视角_吴英姿.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