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的制度,被称为政府反竞争行为。各国普遍通过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减少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规制对象、标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很难发挥类似的作用。事实上,秩序自由主义关于竞争秩序建构的制度方案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反垄断法规制政府反竞争行为提供了合理性、 合法性。先进法域也逐步建立起从事前减少限制竞争规则( 决策) 产生,到事后对管制之下企业反竞争行为执法的路径体系。我国宪法为建立相关规制路径预留了空间。
关键词:政府反竞争行为 行政性垄断 秩序自由主义 立法优先咨询
论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_张占江.pdf
文章出处:《法律科学》2015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