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银波: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

作者:徐银波 发布时间:2015-09-06 11:35:52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提要: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 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 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 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 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 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 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 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 或无效。 

关键词:决议 社团自治 效力规则

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pdf



文章出处:《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