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竞争行为内含了模仿和创新两个冲突的要素,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均具有界定模仿边界、保护创新成果的作用,因而都是调整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创新成果赋权来保护创新行为,进而保护正当的竞争行为;竞争法通过保护正当竞争和鼓励自由竞争以促进和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虽然属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法律,但有着共同的目标——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因此,知识产权法应被纳入竞争法体系中加以理解和应用。我国在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应用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竞争对创新的作用,形成统一的竞争政策,以统领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协同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功能,同时更好地平衡创新与模仿、竞争与垄断、私人权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形成我国促进和规范创新的制度和文化。
关键词:竞争行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体系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178)
竞争法视野下创新和竞争行为调整的体系化思考_高富平.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