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自救债是问题银行所持有、在强制核销股权仍不能弥补其损失时被处置当局强制核销和转为股权的债务工具,其目的是实现银行自救,从而避免或减少使用纳税人的钱救助银行。为及时弥补银行损失,尽快使银行或者其关键部分能够继续经营,自救债应尽可能在银行尚未达到破产标准前启动。为了增加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自救债的范围应包括存款在内的债务工具,除非有法定的例外,如存款保险限额内的存款、担保债务等。自救债是强制核销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银行股东的股权和债权人的债权,有侵犯私权之嫌疑,所以必须辅之以事前和事后的司法救济。自救债的有效实施,尚需证券法、公司法等的配套修改以及与域外法律的协调。
【关键词】 自救债; 破产程序; 债转股;
【基金】 教育部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11JZD009)
金融机构强制性自救债的法律问题_周仲飞.pdf
文章出处:《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