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此次预算法的修订亮点良多,在强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公开、完善预算问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中,为了提高预算的科学性与前瞻性、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新《预算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今后的预算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的法律制度,是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财税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事关财政超收与预算赤字的处理、预算执行与预算调整的衔接以及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的协调,蕴含着丰富的财政法原理与精神,改革的过程也意味着一系列预算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过程。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内涵到定位、从理论到制度,分析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法律意蕴和制度框架,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的完善为核心,提出推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的规范理路之一,以期对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改进有所裨益。
【关键词】预算改革;跨年度预算;《预算法》;平衡机制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及其构建_李慈强.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5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