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契约概念内涵模糊,忽视了国家在创设中的作用,否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同时,其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解释力和对公司的立约、履约和后续修改表现出天生的孱弱。公司宪政理论的引入,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批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契约理论者的目标有限,公司契约理论只是研究公司本质的一个视角,法学研究者需审慎对待。公司法应从多维度对公司本质理论进行阐述和解读,客观回应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法益。
【关键词】 公司契约论; 契约连锁; 法经济学; 宪政理论; 公司利益
【基金】 第55批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股东权利穿越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2014M5502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及其缺陷的反思_李诗鸿.pdf
文章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