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的国企改革中,政府"出资人"身份和"监管者"身份的双重性以及国有企业"经济人"身份和"准政治人"身份的复合性,使得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厘定。这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在经营中的方向迷失,也造成了政府在面对国有企业时"放权"与"收权"间的举棋不定。对此,应当依据国有企业所肩负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公益性国有企业与营利性国有企业,并进而改变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立法模式,从资本结构分类走向功能分类,明确政府在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中的定位与职能,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不同的"政企"关系。这应成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应然方向。
【关键词】 公益性国有企业; 营利性国有企业; 政府管制; 企业自治;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重构研究”(12AFX01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法律制度研究”(2011EFX003)
国企改革的政府定位及制度重构_顾功耘.pdf
文章出处:《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