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以降,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临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确立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公共财产权是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取得、用益和处分私人财产的权力,包括对私人财产征税、处罚、国有化等非对价性给付,征收土地房屋、收费、发行公债等对价性给付,以及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力。公共财产权是一种应受控制的公权力,其在脱胎于行政权的财政权的基础上形成,但更注重公共财产取得的正当性及分配的正义性;从调整原则上讲,公共财产权的控制体现为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整体利益;从制度措施上讲,需要按照法源明确、程序正当和争讼便利的原则推动公共财产权规则体系建构,并注重面向民生的公共性立场。建构于公共财产权概念之上的公共财产法,是经由私人财产转化而成的公共财产的正当化及其运行规则,是现代财税法的核心范畴,是国家财政治理的基础性法治规范。
【关键词】 财产权; 公共财产权; 公共财政; 财税法; 财税体制改革
【基金】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制创新研究”(13&ZD028);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12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公共财产权的概念及其法治逻辑_刘剑文.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