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法定原则的要求是财政基本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其实质应从财政权法治化的高度加以把握。它兴起于封建国家到民主国家的变迁过程中,最初表现为税收法定,并在夜警国家到社会国家的演进中扩展到预算法定,最终发展为财政法定。为全面展现财政法定的要求,有必要突破现有的就事论事的内容法定范式,从范围法定上构建起"财政宪定——财政体制法定——财政收入法定、财政支出法定、财政监管法定"的三层次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落实财政法定原则对我国的意义重大。鉴于目前财政权的失范格局,突破口应在做实人大,特别是要明确人大的财政收入立法权、预算监督权和财政收支划分权。未来,应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财政法定原则入宪。
【关键词】 财政法定; 权力法治化; 财政权; 国家治理现代化;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AFX013)的阶段性成果
论财政法定原则_一种权力法治化的现代探索_刘剑文.pdf
文章出处:《法学家》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