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天、关帅: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李新天、关帅 发布时间:2014-09-27 17:59:02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关键词】 出资违约责任; 出资抗辩权; 股权转让; 失权程序

论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_李新天.pdf


文章出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